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广大教职员工的组织纪律性,为增强岗位责任,强化考勤过程管理,将奖励性绩效工资落到实处,特制定沧州市第一中学请假制度。
一、请假事由
1、病事假
一般不请事假。教职员工因出差、事病等情况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一年内,因病、事请假累计超过30天(不含30天),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累计超过60天(不含60天),取消3年评优、评职资格。重病患者除外。病事假期间,工资照发,但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重病患者,工资待遇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其他待遇按《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执行。
2、婚假
教职工符合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给予婚假3天;实行晚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婚假10天,共13天;婚假不包括休假时的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
3、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女教职工的法定产假为90天(产假期间遇寒暑假,其假日不计入产假),难产(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女教职工符合晚育年龄(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并落实节育措施,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60天。
国家规定产假前后请假,根据请假事由,视为病事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但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产假从休假之日算起,逾期不请假又不上班者,按旷工对待,旷工超过30天以内(含30天)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旷工超过30天(不含30天)取消3年内评优、评职资格。
女教职工符合生育条件(已领生育证)怀孕流产的,或女教职工生育一胎后,采取有效节育措施而失效造成人流的,给予15天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但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
4、丧假
教职工及配偶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
5、其他
(1)外地籍教职工,赴原籍结婚、奔丧,根据路途往返所需天数给予一定的路程假,车船等费用自理。
(2)教职工因公致伤残,其病假为公假,不影响全勤奖、评优、评职。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
二、请假程序
全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校规,严格执行请假制度,请假必须亲笔填写请假单,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报学校办公室备案,待安排好相应工作后方能离岗,到期按时上班并到学校办公室销假。未准假离岗、电话请假、口头请假或逾期未上班者均按旷工论处。如确有特殊原因来不及请假或续假者,返校后本人必须向主管领导申述理由,经领导审核同意后补办请假手续。
1.所有任课教师请假,半天以内由年级部主任审批;半天以上1天以内由教学处主任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由主管校长审批;3天以上,由校长审批。
2.各处室职员请假半天以内,由所在处室主任审批;半天以上3天以内,由主管校长审批;3天以上由校长审批。
3.中层干部(含年级部主任、副主任)请假,由校长审批。
4.请假条一式二联,一联作存根,另一联按正常程序审批后交学校办公室备案。
教职工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考勤记录,并及时上报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定期进行考勤,考勤情况与奖励性绩效工资、评优、评职挂钩。
此制度自2011年12月9日,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自2013年10月进行重新修订,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在办公室。
说明:
(1)评优以年度为准(1月1日——12月31日);
(2)评职以学年度为准(9月1日——次年9月1日)。
(3)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政策变化随时调整。
2013年10月29日
附: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随着近几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和福利工作的改革,现行的病、事假生活待遇政策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暂做如下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休病假的,应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二、机关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三、机关单位的工人,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百分之五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按百分之六十计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工资构成活的部分)减发或者不发,具体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两个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活工资)减发或者不发,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内部搞活分配的办法自行确定。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活工资)发放的比例,由单位本着适当照顾的原则自行确定。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的方可以恢复工作;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七、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八、因公负伤人员在休养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九、因病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十、工作人员为了休病假而开假证明和小病大养,对其要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要停发全部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待遇问题,仍按冀政[1985]149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无故旷工不上班者,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
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十四、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