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生在校活动期间,其身心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顾新立、宋学涛
副组长:吴玉华、常城
组 员:李猛、沈云、提飞
二、申诉时间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定于每周一为学生申诉日。
三、申诉地点
学校政教处
四、申诉途径
学生既可以向申诉小组面诉,也可以通过学校的申诉邮箱及申诉箱进行申诉。
五、学生申诉范围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制度,是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是:
1、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
2、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例如学校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等。
3、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例如学校在校纪管理中处理不当而侵害了受教育者的名誉权的。
4、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例如教师强迫其购买与学校无关的东西等。
5、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例如教师私拆其信件,体罚及变相体罚,导致身心伤害的。
6、对学校或者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例如教师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学校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收归学校等。
六、学生申诉回复
1、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学生申诉的一周内,做出处理。
2、 学生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或造成身心伤害的,学生申诉后,教师应立即向学校申诉小组汇报,待学校领导小组研究后,立即做出答复。
七、学生保护措施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学生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学校领导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沧州市第一中学
200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