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科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考试部门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9.信息技术科目考试考生一次报名参加两场以上(含两场)考试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其当次报名参加的本考试单元各科成绩: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5.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取消其当次报名参加本考试单元的各科成绩: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取消其学业水平考试资格;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4.故意损坏考点、考场设施设备的;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考试1至2次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给予延迟发放《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半年至1年的处理,延迟期间的考试成绩无效。如是在校学生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1.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2.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3.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4.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的;
5.组织团伙作弊的。
(六)考生违规情节和处理结果作为考生诚信记录记入普通高中学生电子档案。考生转考成绩证明中打印考生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