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一中学生宿舍电子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宿舍住宿考勤管理,杜绝旷宿现象,切实保障住宿生的人身安全,提高住宿同学的自律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住宿同学。
第二章 出勤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处根据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每天午休、晚休两次对住宿生进行考勤。
第四条 住宿生考勤时间:
1、 冬季作息考勤时间:
晚上:22:00——22:30
2、 夏季作息考勤时间:
晚上:22:00——22:30
3、 迟到15分钟视为旷宿。
4、 考勤日期为每周周一——周六,周日、节假日不记录考勤。
第五条 考勤机设置于各学生宿舍楼一楼,由各楼管理人员负责监督住宿生考勤。
第六条 各楼管理人员每天考勤完毕后将考勤机统一交宿管处保管。
第七条 考勤记录由宿管处负责汇总并留档,旷宿学生要及时与班主任老师及学生家长进行核准,确定去向。
第八条 各宿舍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执行考勤作息时间。如发现疏于管理,将按照《沧州一中学生宿舍管理、保洁人员记分制考核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请假 住宿 退宿
第九条 住宿生因故不能回宿舍楼住宿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1、 请假一天:必须有班主任老师签字同意的假条(同时在假条上注明请假学生的家庭联系电话);
2、 请假二—六天:必须有班主任老师、本人家长签字同意的假条(同时在假条上注明请假学生的家庭联系电话);
3、 所有假条必须交宿管处核准、留档。
第十条 申请住宿的同学,在按规定程序批准住宿后,到宿管处录入考勤信息,并于住宿第一天起开始住宿考勤。
第十一条 申请退宿的同学,在按规定程序办理完退宿后,到宿管处消除本人考勤信息,并于本人物品全部搬离宿舍后停止住宿考勤。
第四章 处理
第十二条 有以下违纪情况者给予量化处理
1、 提醒2次仍不进行考勤信息录入的-1分;
2、 忘记带卡或将卡因转借他人而不能录入考勤的-1分/次;
3、 迟到-1分/次。
第十三条 有以下违纪情况者给予退宿1——4周或值班处理
1、 迟到3次(含)的;
2、 迟到15分钟以上的;
3、 确实回家但未履行请假手续的;
4、 提醒3次(含)仍不做考勤信息录入的。
第十四条 有以下违纪情况者给予退宿处理
1、 代替他人考勤的;
2、 指使他人代替考勤的;[如代替者为走读生(包括走读生未经允许进入学生宿舍楼的),走读生将交由政教处给予3——7天的停课处理]
3、 确实回家,但未履行请假手续2次(含)以上的;
4、 无故旷宿的;
5、 因个人原因超过7天(含)不能住宿的。
第十五条 有其它违反宿舍作息纪律规定的,按相应规定给予纪律处理。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4日起执行。
学生宿舍管理处
二OO七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