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纪委始终把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积极协助市委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推动责任落实。
制发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对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17项主体责任和纪委承担的6项监督责任,进行了清晰明确界定。同时,把“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确保“两个责任”不折不扣的落实。印发了《沧州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清单》,用清单的方式细化了党委66项主体责任清单,明确了纪委33项监督责任清单,使得各项责任更加明确具体,落实更加有的放矢。
为把“两个责任”切实落到实处,进一步建立完善了签字背书制度、“两个责任”报告制度、公开承诺制度、党政正职接受评议制度等10项配套措施,并狠抓制度落实。全市16个县(市、区)和62个市直单位(部门)每年定期书面向市委、市纪委报告情况;安排部分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党委(党组)书记在市纪委全会上述职述廉并接受评议。
市纪委常委会每年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定了清单式明责、链条式传导、挂账式督办、倒逼式问责工作思路,并带着问题深入基层,就“两个责任”进行专题调研,先后多次组织召开落实“两个责任”工作调度会,层层传导压力,督导责任落实,进一步强化了各级党委和纪委履行“两个责任”的政治意识。
按照细化、量化、具体化和责任到人的原则,对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分别由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长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并以市委文件印发。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按照“三考合一”要求,进一步细化、量化考核标准,以考核倒逼责任落实。定期约谈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两个责任”,有效解决了党风廉政建设不敢抓、不想抓、不亲自抓的问题。今年以来,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12家单位共36名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问责追责,全部给予了党政纪处分,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的政治意识进一步增强,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日趋良好。(沧州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