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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搞“形象工程”,只是政绩观问题吗?

作者:张磊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5-25

【条例原文】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模拟案例】王某,某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现职以来,王某好大喜功,总想着搞点“形象工程”,给自己的政绩贴贴金。筹划良久,他决定将县城的公园拆除,投资数千万元建设一条西洋式“文化长廊”。此举遭到当地群众的强烈反对,但王某不管不顾,执意为之。“文化长廊”建成后,鲜有人参观,没有实现预期效果。两年后,由于当地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王某拍板将“文化长廊”拆除,招商引资搞房地产。

现实中,像王某这样不顾群众意愿,盲目上项目、铺摊子,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现象绝非个例,广大群众对此深恶痛绝。王某这样的干部之所以肆意妄为,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认为这只是政绩观层面的认识问题,出了事没啥大不了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针对这类问题,对“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等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大搞“形象工程”造成一定后果的,也是违纪行为。

关于本案,江西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王亚玲告诉记者,王某的行为是较为典型的漠视群众诉求,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首先,王某在错误政绩观的指引下,为给自己政绩贴金,罔顾群众诉求,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其次,王某的决策致使国家财产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王亚玲表示,王某作为上述项目决策人,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群众纪律,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根据违纪情节给予其相应党纪处分。

“‘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仅劳民伤财,还可能对一个地区的长远发展造成严重伤害,持续消解一个地区的发展后劲。”在王亚玲看来,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将大搞“形象工程”纳入群众纪律规制的范畴,是以严明的纪律引导党员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深入体察民情、充分尊重民意、切实珍惜民力,最大限度提升群众获得感。

王亚玲表示,群众纪律作为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具体体现。党员干部应该增强党章意识,时刻以群众纪律衡量自己的行为,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始终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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