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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问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责任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1-24
编者按:近期,有网友就党内法规执行、监督执纪问责中有关问题进行咨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商请中央纪委法规室就网友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答,并在《回复选登》栏目中陆续刊发答复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敬请关注!

  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规定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如何区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问责条例》划分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承担的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这与《党纪处分条例》中关于领导责任的规定是一致的。党委(党组)负有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管党治党方面失职失责的,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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