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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节选)

日期:2022-05-04 08:23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2299次

切实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

(一)明确招生依据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要以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扭转唯分数的考试招生评价导向。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无河北省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的学生。具体录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以下统称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部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实行公办高中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范围应控制在市域或县域内,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试点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5%。自主招生应安排在当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试行自主招生学校的试点方案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合理确定招生范围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区域内统筹确定。县(市、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县(市、区)域内招生,设区市市属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市城市区范围内招生。高等学校附属中学招生,由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其他市属学校相同。空军青少年航空班、海军青少年航空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招生。民办普通高中以审批地招生为主,在优先满足审批地初中毕业生就学需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在审批地外招生。各民办普通高中2022年在审批地以外招生计划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20%

(三)严格管理招生计划各市要统筹考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普职协调发展,根据区域内普通高中布局、办学条件、批复办学规模、往年招生数量、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年度目标、加强控制大校额、规范办学要求以及初中毕业生数量等情况,科学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大班额,起始年级班额不得超过55人,鼓励减少班容量至50人以下。各市、各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公告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各普通高中不得提前擅自招生。民办高中招生计划(包括学校招生总计划数和分市招生计划数)分别在学校举办地和生源地范围内公告。

(四)严格按照程序招生录取

1.公布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各市要根据全市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等,划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

2.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各地要全面启用市级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录取网络平台,通过网络平台完成计划公布、成绩发布、升学报名、志愿填报、录取工作,有效保障高中招生录取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管理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明确招生基本流程和具体步骤,实行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同步招生。

3.招生录取结果确认。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在审批地录取的学生,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具体确认程序,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民办普通高中在审批地以外录取的学生,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具体确认程序,由生源地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对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不予确认的,要在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前书面说明不予确认的理由。拒绝确认的,不予确认未书面说明理由的,均视为已经确认。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全面推进阳光招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规范新闻报道,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当地招生入学政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二)严格加强学籍管理。各地各学校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规定,及时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日常监管,严格落实学生人籍一致,籍随人走,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严禁学校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三)严肃招生入学纪律。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提出的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违规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违规的公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对违规的民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规参与招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规违纪的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直至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方,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努力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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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2021年沧州市教育局按照省教育厅工作要求,将域外民办高中招生工作纳入全市统一管理,衡水市备案的37所民办高中学校中,有24所学校存在违规招生情况。经沧州市教育局研究决定,取消这部分学校2022年及以后年份在我市的招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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