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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2012年“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11-10-12 09:00点击数:4562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大学2012年“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以下简称“实名推荐制”)操作流程,确保“实名推荐制”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施行,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中学推荐资质的申请与认定

第二条                       “实名推荐制”面向中国内地施行。凡中国内地有应届高中毕业生的中学均可申请。 

第三条                       “实名推荐制”实行年度申请制。具备条件的中学校长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以中学和本人名义向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提交申请表格等材料,并就本校办学特色、生源质量等情况阐明申请理由。

对于在往年(上一年度)“实名推荐制”工作中操作规范,被推荐学生素质突出的中学,可免于申请,直接获得下一年度推荐资质。具体中学名单由北京大学自主招生专家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北京大学自主招生专家委员会根据申请中学的办学特色、生源质量、以往推荐学生在北大表现情况以及该校校友成就等因素,对提交申请的中学进行评议。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的发展,对于地处上述地区中学的申请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根据北京大学自主招生专家委员会评议结果,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将初审通过的中学就学校所在地区、中学名称、中学校长姓名、推荐名额数量等有关信息在北大招生网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中学,即获得本年度“实名推荐制”推荐资质。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将向获得推荐资质中学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提供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章  推荐

第七条                       获得推荐资质的中学,应当根据“实名推荐制”实施方案及本细则要求,遵循“学生自愿报名,程序信息公开,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校“实名推荐制”实施方案。中学须在本校校园网或公告栏显著位置,对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推荐名额、报名办法、遴选程序等内容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八条                       被推荐的学生应当具备至少以下条件:

一、          应届高中毕业生;

二、          志向远大明确

三、          具备发展潜能,有强烈的好奇心;

四、          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五、          综合素质全面,学科特长突出;

六、          基础学业成绩位居(评估)全年级前5%以内(文理科类分列)。特长异禀者,报北京大学自主招生专家委员会审核后,可以放宽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被推荐:

一、    不孝敬父母;

二、    不关心他人,从未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三、    有不良诚信记录;

四、    考试作弊、受到处分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获得“实名推荐制”推荐资质的中学,如当年没有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可以不推荐。

第十一条             中学遴选程序应当具备至少以下环节:

一、          成立本校实施机构,监督遴选过程;

二、          公开接受全校符合条件学生报名;

三、          公示最终确定推荐名单;

四、          中学遴选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推荐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中学需按照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操作办法,指导学生通过北大招生网进行信息采集。

第十三条             中学须在学生信息采集完成后及时向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备案:

一、          遴选程序;

二、          实际报名名单;

三、          最终选定推荐学生名单;

四、          中学校长亲笔签名的推荐信;

五、          信息公示反馈情况;

六、          被推荐学生信息采集表。

第十四条             中学校长推荐理由要求明确、具体、个性化,应避免使用定性描述。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五条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中学校长所推荐学生的具体情况,安排相关学科的专家组对中学推荐情况、学生报名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根据专家组审核结果,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在北大招生网上对获得“实名推荐制”推荐资质的中学校长所推荐的学生以及推荐理由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后,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将择时组织被推荐学生参加面试。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八条             面试通过后,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将合格学生信息报国家教育部备案并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被推荐学生在高考录取时享受降至当地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录取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面试未通过的学生,不享受2012年“实名推荐制”降至当地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录取的优惠政策。经进一步考核合格后可转为自主选拔录取候选人,享受降至当地本科一批北京大学录取分数线30分以内录取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作为自主选拔录取候选人的被推荐的学生,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有关自主选拔录取候选人志愿填报方式的规定,在自主选拔录取批次第一志愿填报北京大学。未单独设置自主选拔录取志愿填报批次的地区,在本科第一批次第一志愿报考北京大学。

第二十一条  在高考录取时按照被推荐学生报考志愿及高考成绩进行提档。

第二十二条  被推荐学生专业按照高考成绩,参考报考志愿进行专业录取。如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将在征求被推荐学生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调剂。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北京大学招生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实名推荐制”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在公示期内受理信访和电话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具有推荐资质的中学,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违规情形,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中学和校长的推荐资质,以及该中学参与北京大学其他各类招生推荐资格。

第二十五条   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违规情形,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生的被推荐资格。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将该生信息报国家教育部和该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将为获得推荐资质的中学和获推荐的学生建立诚信档案,作为今后中学推荐资质遴选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为《北京大学招生章程》的补充规定。未尽事宜,由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说明。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

20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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