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学生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师支部要把吸收学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发展学生党员,要认真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加强教育,积极培养,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不讲质量、突击发展,反对求全责备、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 发展学生党员,一般应从共青团员中发展,由学校团委推荐。申请入党的学生被学校团委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填写《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经学校团委将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到教师支部进行培养教育(在团内的培养教育时间可累计计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期)。
第五条 教师支部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六条 教师支部收到入党申请学生提出的入党申请书以后,经教师支部大会审查,认为比一般申请入党的学生表现突出的,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七条 教师支部要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定期培训、参加《党的基本知识》选修课学习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
第八条 教师支部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现实表现以及本人历史、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考察结果要有记录,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党员发展对象考察表》必须由教师支部指定专人填写,不得由发展对象本人填写。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时,教师支部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清点登记,装入本人档案,转给升入学校的党组织。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教师支部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教师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发展学生党员必须进行政治审查。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教师支部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学生的入党政审,主要看本人现实思想和现实表现,除个别情况不清或有疑问的必须坚持外调政审外,一般可通过查阅学生档案进行政审,不再进行重复外调政审。
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发展学生党员由教师支部负责。教师支部对学生发展对象的学习成绩应进行全面了解。向学校党委报送入党材料时,必须报送发展对象进校以来表现情况。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发展学生党员,一是要看政治思想表现,二是要看学习综合成绩,三是要看模范带头作用。在学习成绩方面,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分数的高低,不能作为能否入党的唯一依据。
一般情况下,学习成绩较差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采取每学期都开设《党的基本知识》选修课的办法,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文件。同时选择适当的《入党培训教材》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没有经过培训,未取得《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合格证》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 接收学生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入党的学生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学生所在班党员班主任或党员任课教师),也可由教师支部指定学生所在年级党员任课教师担任。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对被介绍人进行《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认真了解和弄清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德、现实表现、主要经历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在支部大会讨论时,负责介绍被介绍人的有关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和帮助。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前,教师支部应将发展对象申请入党的有关材料(包括:政治审查材料、党员发展对象考察表、学校团委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申请书和思想汇报等材料)报送校党委,经党委审查同意后,由校党委发给《入党志愿书》和《发展党员登记表》。教师支部书记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七条 每个学年度下学期发展党员,教师支部必须在五月底以前报送材料,超过规定时间而未讨论上报的,党委一概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教师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的主要程序是:
1、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提出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
2、入党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社会主要关系等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3、支部书记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查情况。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表现;申请人的政治历史、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审查情况;其它需要向支部大会说明的问题;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对申请人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的情况等。
4、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
5、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在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逐个表决。
7、支部书记作总结。
第十九条 教师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党员发展对象考察表等材料一并报送党委,由党委审批。
第二十条 实行发展学生党员公示制。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报学校党委审批前,教师支部要将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新党员名单在“校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同申请人进行谈话,进一步了解申请人的情况。谈话的主要内容是:
1、了解其为什么要入党,入党动机是否端正。
2、了解其是否懂得党的性质、指导思想、最终目标和现阶段的任务、党员标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党的纪律、党的组织原则等基本知识。
3、了解其为争取入党做了哪些努力,思想、学习、工作上的优缺点主要有哪些。
4、了解其还有什么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5、对其进行正确对待入党问题的教育,如果批准了,要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合格的党员;如果不批准,更要加倍努力,经得起组织的考验。
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对教师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果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四条 教师支部应及时将学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的锻炼,对他们继续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学校党委统一组织进行,每年“七·一”举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教师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每个季度要有个人书面和口头汇报,教师支部每个学期至少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学生预备党员毕业离校时,教师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书面介绍给入学学校党组织。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并向教师支部递交转正申请书后,教师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和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教师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学校党委审批。
教师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
1、由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
2、党小组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党小组意见。
3、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初步意见。
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是否同意预备党员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
5、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表决结果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对教师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教师支部。教师支部书记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由教师支部组织委员收齐,交学校办公室代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04 年 11 月 26 日起试行。过去本校有关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学校党委办公室请示学校党委后负责解释。
• 中共沧州市第一中学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试行)2007-08-09 22:17
• 学生党员入党仪式2007-08-08 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