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昌黎县水务局河道管理处张忠辉、庞疆生玩忽职守问题。经查,2010年5月昌黎县泥井镇后坨村的魏某与县河道管理处签订的清淤采砂协议到期后,昌黎县水务局河道管理处主任张忠辉、副主任庞疆生,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县域河道巡查过程中,明知魏某无采矿许可证,且在现场多次发现其违法采砂的情况下,多次接受魏某吃请,对其违法采砂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致使该河道、河堤遭受严重破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2015年6月23日,经昌黎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忠辉开除党籍处分、庞疆生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卢龙县卢龙镇原党委书记王永喜、原镇长赵越工作失职问题。经查,2009年至2013年,卢龙镇党委、政府在对三街村征地拨款和财务账目监管工作中,没有妥善处理、监管不到位,造成三街村群众到县里进行持续大规模集体上访以及财务账目不合理开支项目过多等问题,王永喜作为原党委书记、赵越作为原镇长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5年8月7日,经卢龙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王永喜、赵越党内警告处分。
3.青龙县娄杖子镇民政所所长王晓君工作失职问题。经查,2010年在落实为全县散葬烈士立碑工作中,娄杖子镇民政所所长王晓君在未找到烈士王政文的坟墓及家属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将王政文烈士的墓碑抛掷在娄杖子镇政府大门口,后墓碑逐渐被生活垃圾掩盖,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2015年8月14日,经青龙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晓君党内警告处分。
4.海港区园林局副局长宫慧艳、汤河苗圃管理处主任杨怀杰工作失职问题。经查,2007年海港区园林局在转租洋洋集团租用的土地过程中,未组织对转租的土地面积进行测量就与洋洋集团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致使多付土地租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9.84万元。宫慧艳作为海港区园林局主管该项目的副局长,在参与签订土地转租合同的有关事项过程中未正确履行职责,没有组织、要求有关人员和单位对转租土地面积进行测量,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杨怀杰作为汤河苗圃管理处主任,未正确履行职责,在没有对土地面积进行测量的情况下就加盖汤河苗圃管理处公章,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有直接责任。2015年7月20日,经海港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宫慧艳、杨怀杰党内警告处分。
5.抚宁区财政局原副局长张景新玩忽职守问题。经查,2011年2月,国家下拨200万元抗旱专项资金到抚宁用于专门购买抗旱设备。时任抚宁区财政局副局长张景新,在履行监督专项资金用于抚宁区水务局招标车载打井设备过程中,未认真尽责,对存在的违法行为没有制止,致使抚宁区水务局遭受重大损失达37万元,张景新负有直接责任。2015年7月30日,经抚宁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景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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