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 校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规范化管理,建立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促进学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提高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河北省沧州市第一中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立,全民事业单位。河北省首批重点中学。
第四条 学校地址:沧州市维明路16 号。
第五条 规模与学制:全日制20轨高级中学,学制三年。
第六条 办学理念:以学生主体发展为本,构建和谐发展学校。
第七条 办学宗旨:坚持“以徳立校、科研兴校、依法治校、民主理校”的总体办学思路,以“育人为本,重在发展”为办学理念,以精心打造名牌一中为目标,不断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发展,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公民,为高等院校输送合格的新生。
第八条 培养目标: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意识、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生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扎实的外语基础和较强的外语能力;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存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九条 学校校训:团结、勤奋、求实、创新
校 风:求知 求实 敬业 创新
教 风:严谨执教 进德修业 教书育人 热爱学生学 风:学有所长 全面发展 自理自律 好学多思
第十条 校徽、校歌
第十一条 语言文字: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学为汉语言文学及英语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校长由沧州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三条 校长权利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2、人事权:从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提名聘任干部、教职工,安排、调整干部和教职工工作。
3、财政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4、奖惩权:校长对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四条 校长职责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守《宪法》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
2、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3、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实施素质教育、特长教育,开齐、开足、上好各门学科,确保“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4、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6、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7、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8、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带头实干。
9、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提高教职工福利和待遇。
第十五条 学校设副校长2—3名,副校长人选由校长提名,市委组织部考察,市政府任命,市委组织部备案,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党委。设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下设四个党支部。
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学校党组织应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
第十七条 党委职责
1、党委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加强监督和保证。
2、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3、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4、党委加强对工会、团委、妇委会等组织领导,发挥其重要作用。
第十八条 工会主席产生办法:按《工会法》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2、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市、区教育局统一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3、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项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教科室、政教处、总务处、团委等职能部门。各部门领导干部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团结合作”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第二十条 办公室负责信息、宣传、文秘、日常事务等工作。协助校长搞好调查研究工作,按照校级领导意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完成需各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安排好全校性庆祝活动或大规模接待活动的宣传布置工作,负责接待来访人员。协助校长搞好学校人事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创先争优、离退休人员工作。管理好学校的党政公章,认真做好党政会议记录。认真细致地办理教职工的调动、转正定级、工资变更及离退休等手续,管理好学校的公用车辆及相应费用。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负责本室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抓好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中学各科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教务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负责本处室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科室负责学校校本教科研工作,组织全校教职工学习国内外先进教育教学经验,及时了解教改动态,掌握教改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教研室设主任、副主任,全权负责本处室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教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卫生工作,纪律、保卫工作、住宿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制定并落实学校相应工作制度,真正实现校风正、校纪严、教风实、学风活、校容净、安全的目标。政教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负责本处室工作。
第二十四条 总务处负责学校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保障服务。总务处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主持本处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团委负责主持团委会日常工作。定期召开团委会和团支部书记例会,听取团干部的工作汇报,安排部署工作,同各个委员和团支部书记保持密切联系,督促并帮助他们做好分管工作。及时了解全校团员青年的工作、思想、学习等各方面的情况,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做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团员中优秀分子的工作、思想、学习情况,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员发展对象。团委设书记1名,负责团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设立校务公开栏、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依据国家教委《中学管理规程》,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以党委、校长室、政教处、党支部、工会、团委会及班主任代表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组。党委下辖青年党校,团委下辖各团支部,政教处是学校德育工作职能部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建立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1、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工作责任感和班主任业务水平。
2、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思想品德教育。
3、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团工作。
4、以教会学生做人,求真为宗旨,认真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沧州市第一中学学生一日常规要求》,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已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优化育人环境,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5、学校主动与家庭、社会积极配合,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式教育模式。
6、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加强法制教育,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做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严格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在校学生的违纪行为。
第三十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推进课堂教育教学改革,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改进教育教学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一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研究,每位教师都必须撰写教育教学论文,研究课件制作。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批改作业、课外辅导、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1、依据国家教育部《课程标准》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停课、换课,严格按课表上课。
2、坚持领导干部蹲点教研组、年级组制度及听课制度,干部要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3、学校建立健全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要不断加强教师工作过程管理,制定科学评价体系。学校教导处组织好期中考试、期末考试,认真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年级组、教研组在征得教务处同意的基础上可组织单元考试,但必须严格控制次数。
4、教师用书、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5、依照《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认真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6、学校任课老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进行整班补课,不得歧视后进生。
7、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格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项纪律制度。
8、要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四章 总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总务处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实行服务承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已奉公。
第三十四条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收入要打足,支出要合理。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三十六条 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发现危房等安全隐患,总务处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作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五章 教师和职员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教师应爱岗敬业,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十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年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含离退休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实行的教育职员制度。学校的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职员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三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五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沧州市第一中学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四)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行为文明、规范,友善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四)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
(五)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六)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第四十八条 对超出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学生自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
第七章 学校、家庭、社会
第五十条 发挥学校自身优势,组织学生开展以服务、宣传为主的文明活动,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同时,建立社会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基地作用,使学生在接受各方面教育的同时,了解、认识社会。
第五十一条 在校长的带领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家教工作。
1、成立家长委员会,制定章程,定期召开会议,使其了解学校的发展及工作情况,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
2、每学年至少开展4次家长会,通报学校、班级、学生情况。
3、教师做好家访工作,开好家长座谈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需由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有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依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沧州市第一中学校校长办公会议。
沧州市第一中学校
二OO三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