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第一中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减少、控制、妥善解决教学过程中的事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1.重大事故 ①教师在课上发牢骚、泄私愤、讲脏话等有损教师形象,产生恶劣影响;②教师每学期无故缺课三节以上(含三节);③有偿家教及在校外办班、上课;④利用教学活动经商牟取私利;⑤上班期间从事第二职业。 2.较大事故 ①教师每学期无故缺课1至2节;②上课接打手机;③酒后上课;④月考、期中、期末考试试题出现严重错误;⑤试卷泄密;⑥监考过程中,迟到、脱岗、看报刊、阅试卷等;⑦不依标准答案判卷,故意压低或抬高分数;⑧未按学校要求征订教辅用书。 3.一般事故 ①早自习、晚自习辅导空岗;②未经教务主任批准私自调课或合班上课;③上课无故迟到或脱岗;④不认真组织课堂教学,课堂秩序混乱;⑤不做课堂考勤记录;⑥作业批改未达教学要求:⑦自习辅导次数未达教学要求;⑧试卷编排出现问题需要更正;⑨阅卷、合分、涂分出现错误。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务处组织检查; 2.教务处组织学生座谈; 3.教务处组织书面调查; 4.出现重大事故,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处理。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 1.有偿家教及在校外办班、上课经教育不改者,予以降级使用直至辞退; 2.出现其它重大事故经教育不改者,予以降级使用; 3.出现较大事故者,当年职称考核不予评优、晋级; 4.出现一般事故者,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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