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按公政治
[2000]137号文件执行。
3.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按[1997]后联字2号文件执行。
【政策指导】体检如何进行?
日前教育部颁发的《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针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含)以上招生委员会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生委员会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 高考体检该注意啥?
一年一度的高考体检已在全国陆续展开,考生们也正在投入紧张的高考复习之中,如何让考生顺利地通过体检呢?笔者作为基层招办主任,在此提醒学生和家长应注意以下问题——
误区一:不够重视,觉得体检是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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