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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就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发表声明

日期:2012-09-11 09:04点击数:4830次

新华网北京9月1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10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发表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
二0一二年九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

一、钓鱼岛、黄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钓鱼岛1北纬25°44.1东经123°27.5

  2、钓鱼岛2北纬25°44.2东经123°27.4

  3、钓鱼岛3北纬25°44.4东经123°27.4

  4、钓鱼岛4北纬25°44.7东经123°27.5

  5、海豚岛北纬25°55.8东经123°40.7

  6、下虎牙岛北纬25°55.8东经123°41.1

  7、海星岛北纬25°55.6东经123°41.3

  8、黄尾屿北纬25°55.4东经123°41.4

  9、海龟岛北纬25°55.3东经123°41.4

  10、长龙岛北纬25°43.2东经123°33.4

  11、南小岛北纬25°43.2东经123°33.2

  12、鲳鱼岛北纬25°44.0东经123°27.6

  1、钓鱼岛1北纬25°44.1东经123°27.5

  二、赤尾屿的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赤尾屿北纬25°55.3东经124°33.7

  2、望赤岛北纬25°55.2东经124°33.2

  3、小赤尾岛北纬25°55.3东经124°33.3

  4、赤背北岛北纬25°55.5东经124°33.5

  5、赤背东岛北纬25°55.5东经124°33.7

  1、赤尾屿北纬25°55.3东经124°33.7

名词解释: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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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基线

  量算领海的宽度要有一条起点线。这条起点线在海洋法中被称为“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的主要意义在于:它是沿海国建立海洋管辖权主张的起始线。基线不仅对沿海国的领海主张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其它的海洋区域,即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也至关重要。所以,确定沿海国基线的位置是确定不同海洋管辖区域的必要前提,而且对测量不同区域的具体宽度也非常关键。同样重要的是,它还表示国家陆地领土边界的外限,或基线向陆一侧的内水的边界。基线上的基点,对于确定与邻国的海洋边界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于那些以中间线为基础划定的边界。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

  一种是正常基线法,一种是直线基线法,还有一种是混合基线法。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直线基线是指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办法,形成直线基线。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

  我国漫长的海岸线曲折复杂,近岸又有一系列岛屿。这种自然地理条件适于采用直线基线法。这在我国1958年的领海声明中和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都有明确表述,即:“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这条基线垂直向海外延伸12海里,这一段海域就是我国的领海。中国的领海面积约为37万平方公里。

  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陆和内水以外的一定宽度的带状水域。我国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1海里=1.852公里)。这早在1958年我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就有明确的规定。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又一次明确了我国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

  毗连区,顾名思义是连接领海的一部分海域。它的出现可追溯到200多年之前,但作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制度载入国际公约只是近几十年的事。1958年的《联合国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毗连区不得延伸到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12海里以外。”在1982年产生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毗连区的范围有所扩大,即“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我国在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才真正建立起我国的毗连区制度,规定了我国的毗连区是在领海之外、邻接领海宽度为12海里的一带海域。在该海域内,为防止和惩处在我国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出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国有权行使管制权。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专属经济区作为一项海洋法律制度正式确定下来,规定沿海国家可以建立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等活动的主权权利;并对该区域内的人工构造物、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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