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学生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师支部要把吸收学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发展学生党员,要认真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加强教育,积极培养,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不讲质量、突击发展,反对求全责备、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 发展学生党员,一般应从共青团员中发展,由学校团委推荐。申请入党的学生被学校团委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填写《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经学校团委将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到教师支部进行培养教育(在团内的培养教育时间可累计计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期)。
第五条 教师支部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六条 教师支部收到入党申请学生提出的入党申请书以后,经教师支部大会审查,认为比一般申请入党的学生表现突出的,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七条 教师支部要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定期培训、参加《党的基本知识》选修课学习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
第八条 教师支部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现实表现以及本人历史、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考察结果要有记录,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党员发展对象考察表》必须由教师支部指定专人填写,不得由发展对象本人填写。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时,教师支部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清点登记,装入本人档案,转给升入学校的党组织。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教师支部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教师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发展学生党员必须进行政治审查。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教师支部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学生的入党政审,主要看本人现实思想和现实表现,除个别情况不清或有疑问的必须坚持外调政审外,一般可通过查阅学生档案进行政审,不再进行重复外调政审。
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发展学生党员由教师支部负责。教师支部对学生发展对象的学习成绩应进行全面了解。向学校党委报送入党材料时,必须报送发展对象进校以来表现情况。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发展学生党员,一是要看政治思想表现,二是要看学习综合成绩,三是要看模范带头作用。在学习成绩方面,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分数的高低,不能作为能否入党的唯一依据。
一般情况下,学习成绩较差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采取每学期都开设《党的基本知识》选修课的办法,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文件。同时选择适当的《入党培训教材》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没有经过培训,未取得《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合格证》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 接收学生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入党的学生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学生所在班党员班主任或党员任课教师),也可由教师支部指定学生所在年级党员任课教师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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