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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12-25”危害国家安全案6人分裂国家获刑

日期:2007-11-11 13:52作者:changshuqing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3515次

喀什“12-25”危害国家安全案6人分裂国家获刑

  喀什“12·25”危害国家安全案宣判 六人因企图分裂国家获刑

  喀什“12·25”危害国家安全案经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昨日在喀什宣判。阿不都外力·依明等6名被告人以分裂国家罪,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被告人阿不都外力·依明等6名被告人为达到分裂国家的目的,自2005年8月至2007年1月,积极进行极端宗教活动和“圣战”宣传,建立暴力恐怖训练基地,为建立“伊斯兰哈里发国家”做准备。

  他们一起预谋组织、领导、实施暴力恐怖训练活动,将招募的数十名暴力恐怖分子送往“黑峡谷”恐怖训练营地,秘密训练近两个月。

  他们还制作了该组织旗帜、制定了纲领和纪律,安排暴力恐怖训练基地的物资供应,制造爆炸物,为开展暴力恐怖活动做准备。

  他们先后两次指挥和参与寻找炸药的 “收割玉米行动”,获取16公斤炸药,制造了67枚手雷和两枚自杀式人体炸弹。

  他们正式成立了 “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党”组织,进行了两次抵抗搜捕行动的军事演习,内容包括切断通信设施、炸毁公交车、占领库斯拉甫乡政府进而宣布“独立”。

  上述罪行被警方发现后,阿不都外力·依明等6名被告人积极组织暴力恐怖分子与警方武装对抗,致我公安干警一死一伤。

  法院审理认为,阿不都外力·依明等6名被告人无视国法,长期接受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的反动思想,妄图分裂国家,建立 “伊斯兰哈里发国家”。他们积极与境外分裂暴力恐怖分子进行联络,争取境外援助,长期利用非法宗教活动对多人灌输宗教极端思想,利用宗教进行思想意识渗透,安排他人挑选、招募、吸纳、物色“两劳人员”及暴力恐怖分子,从事暴力恐怖活动,反对国家统一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

  被告人阿不都外力·依明等6名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分裂国家罪,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不都外力·依明犯分裂国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穆合塔尔·色提瓦力迪犯分裂国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被告人库尔班·马木提犯分裂国家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艾合买提·热合曼犯分裂国家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伊敏·米曼犯分裂国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帕尔哈提·亚库甫犯分裂国家罪,因有立功表现,被从轻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其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报记者 张梦雨)

  □新闻链接

  2007年1月5日,新疆公安机关捣毁“东伊运”(东突伊斯兰运动)的一处恐怖训练营。

  据介绍,“东伊运”派遣的骨干分子入境,纠集一伙暴力恐怖分子潜入帕米尔高原山区,建立恐怖活动训练营地,进行恐怖训练活动。在2007年1月5日的搜捕过程中,这伙暴力恐怖分子进行武装反抗,致使公安民警一人牺牲一人负伤,公安机关进行还击,击毙恐怖分子18名,捕获17名,缴获自制手雷22枚、半成品手雷1500多枚。

  (完)(责任编辑:周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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