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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周年校庆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3-08-20 11:12作者:办公室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3996次

 

沧州市第一中学

 

100周年校庆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2013928日,沧州市第一中学将迎来建校100周年华诞。学校将开展以“弘扬一中精神、展示一中成就、促进一中发展”为主题的系列庆祝活动。学校热忱欢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广大校友、在校师生员工为学校100周年校庆捐款捐物。为做好校庆捐赠工作,保证所捐财物的妥善管理和使用,使其更好地为学校事业发展发挥作用,充分体现捐赠者的意愿,表达对捐赠者的诚挚谢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捐赠原则

1.自主自愿,凡沧州市第一中学的海内外校友、师生员工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都可以自主自愿地为本次校庆捐款捐物。

2.方式互商,捐赠者可向学校无指向自由捐赠拥有所有权的款物,也可从学校提供的捐赠参考项目中认捐资助;凡有捐赠意愿者,可以与校庆办公室联系协商洽谈,确定相应的捐赠项目和捐赠方式后具体办理相关手续。

3.依法管理,捐赠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所有捐赠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

4.履约使用,校庆捐赠由学校专门机构统一办理和管理,并履行相应的捐赠和受赠的手续。捐款一律进入学校指定账户,赠物必须在校庆办公室登记备案;学校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捐赠人通报受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捐赠项目

1.历史文献类。包括沧州市第一中学校史、校友回忆录、宣传画册、宣传专题片、书画集等出版物。

2.基础设施类。包括已建、在建和待建的各种建筑物,以及建设物内的配套设备、实验室、教室、会议室、学术报告厅纪念雕塑、文化墙、道路、绿化、景观等其他基础设施。

3.资助基金类。包括对学生的奖学金、助学基金或对教师的奖励基金等。学校拟设立基金会,长年接受社会各界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4.校庆活动类。包括庆祝大会、庆典晚会、校史及纪念文集、电视专题片、校史展览、文体比赛等。

5.实物类。包括史料、文物、图书资料、仪器设备以及其他物品。

6.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其他捐赠项目。

三、捐赠方式

1.合作投资:由捐资者与学校共同协商共建;

2.单项投资:由捐资者在学校上述所列项目中自由选择、自主投资;

3.捐赠:由捐资捐赠者以资金或物资等方式对学校无偿资助。

四、捐赠途径

1.银行转帐

收款单位:沧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西环支行

银行帐号:100446628610010001

联系电话:0317351692035169263516928

联系人:张欣力 常树青 李智

收款人:张江旭 李洪霞 王向明

2.邮政汇款

收款单位:沧州市第一中学校庆办公室

址: 河北省沧州市维明路11

编:061000

收款人:张江旭 李洪霞 王向明

3.捐赠物资

请直接与校庆办联系。

联系电话:0317——35169203516926,3516928

联系人:张欣力 常树青 李智

五、鸣谢方式

1.个人捐资捐赠1000元以内者,将在学校校庆网站上随时公布捐赠者名单;

2.个人捐赠资金1000元以上者,发给捐资捐赠纪念证书,并收录入《沧州市第一中学100周年校庆捐赠名录》;

3.捐助建设校庆纪念雕塑、景点价值在5万元以上者,除享受本条第二款外,基座铭刻捐资人姓名、简介或捐资单位的名称、简介;

5.捐款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可根据捐助者的意愿,冠名校内价值相当的办学设施或建筑物,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5.鸣谢方式未尽事宜,可由捐赠者与学校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协商解决。

六、校庆捐赠的财务管理

1.校庆期间,校友和社会捐赠或认捐的资金,统一由学校校庆办公室下设专门帐户进行集中管理。由学校学校校庆办公室下设财务部门对捐赠资金统一接收并开具财务收据。

2.校庆捐赠资金的使用,属于本办法第二款《捐赠项目》内容的项目资金,严格按照捐赠的项目用途专款专用,项目支付和结算手续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办理。属于校友和社会捐赠给校庆活动非专项用途的经费使用,可用于校庆活动支出,若有节余应纳入学校校友基金会统一管理。

3.校庆期间,校友和社会捐赠或认捐的物品,在校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后,按捐赠人意愿由受赠单位接收使用和保存。属固定资产须报校设备处登记入册,大型设备等由学校调配使用。

4.校庆期间,对筹资、引资及捐赠项目提供有效信息并捐赠成功的个人和团体,学校将视其贡献程度给予适当精神和物质奖励(奖励办法另定)。

6.校庆期间,捐赠资金和物品的使用结果在全校公布并在校庆网站公示,校庆结束后接受捐款者和学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七、本方案由校庆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3816

 

备注:本办法为试行办法,如有不妥,请您及时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0317351692035169263516928

联系人:张欣力 常树青 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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