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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5-03-17 08:03作者:考勤处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0025次

 

沧州市第一中学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广大教职员工的组织纪律性,为增强岗位责任,强化考勤过程管理,实行打卡考勤,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勤打卡时间

早读:6:306:50

上午上班:6:308:00

中午下班:11:50

下午上班:13:4014:10

下午下班:17:45

晚自习上班:18:2518:40

晚自习下班:22:00

注:哺乳期女教师提前30分钟下班(不含早读、晚自习)。

二、打卡地点

学校值班室、行政办公楼二楼,各年级一楼门口。

三、考勤职责

1、干部教职工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考勤处认真做好考勤记录,每天汇总、按时公布并存档。

2、干部教职工上班时间出入学校必须在学校门口值班室刷卡。

3、学校值班领导对处室、年级部上班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对上班出勤、工作纪律等情况记录,将记录情况及时交考勤处统计并存档。

四、奖惩措施

考勤全勤者年终发放全勤奖。考勤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评优、评职挂钩。

本办法2015316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自2015317日起执行。解释权在考勤处。具体细则由考勤处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执行。

 

2015316

 
附:沧州市第一中学请假制度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广大教职员工的组织纪律性,为增强岗位责任,强化考勤过程管理,将奖励性绩效工资落到实处,特制定沧州市第一中学请假制度。

一、请假事由

1、病事假

一般不请事假。教职员工因出差、事病等情况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一年内,因病、事请假累计超过30天(不含30天),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累计超过60天(不含60天),取消3年评优、评职资格。重病患者除外。病事假期间,工资照发,但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重病患者,工资待遇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其他待遇按《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执行。

2、婚假
教职工符合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给予婚假3天;实行晚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婚假10天,共13天;婚假不包括休假时的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
3、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女教职工的法定产假为90天(产假期间遇寒暑假,其假日不计入产假),难产(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女教职工符合晚育年龄(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并落实节育措施,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60天。

国家规定产假前后请假,根据请假事由,视为病事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但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产假从休假之日算起,逾期不请假又不上班者,按旷工对待,旷工超过30天以内(含30天)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旷工超过30天(不含30天)取消3年内评优、评职资格。

女教职工符合生育条件(已领生育证)怀孕流产的,或女教职工生育一胎后,采取有效节育措施而失效造成人流的,给予15天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但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

4、丧假

教职工及配偶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

5、其他

(1)外地籍教职工,赴原籍结婚、奔丧,根据路途往返所需天数给予一定的路程假,车船等费用自理。

(2)教职工因公致伤残,其病假为公假,不影响全勤奖、评优、评职。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

二、请假程序

全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校规,严格执行请假制度,请假必须亲笔填写请假单,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报学校办公室备案,待安排好相应工作后方能离岗,到期按时上班并到学校办公室销假。未准假离岗、电话请假、口头请假或逾期未上班者均按旷工论处。如确有特殊原因来不及请假或续假者,返校后本人必须向主管领导申述理由,经领导审核同意后补办请假手续。

1.所有任课教师请假,半天以内由年级部主任审批;半天以上1天以内由教学处主任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由主管校长审批;3天以上,由校长审批。

2.各处室职员请假半天以内,由所在处室主任审批;半天以上3天以内,由主管校长审批;3天以上由校长审批。

3.中层干部(含年级部主任、副主任)请假,由校长审批。

4.请假条一式二联,一联作存根,另一联按正常程序审批后交学校办公室备案。

教职工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考勤记录,并及时上报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定期进行考勤,考勤情况与奖励性绩效工资、评优、评职挂钩。

此制度自2011年12月9日,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自2013年10月进行重新修订,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在办公室。

说明:

(1)评优以年度为准(1月1日——12月31日);

(2)评职以学年度为准(9月1日——次年9月1日)。

(3)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政策变化随时调整。

 

 

                          2013年10月29日

 

附: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

 

随着近几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和福利工作的改革,现行的病、事假生活待遇政策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暂做如下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休病假的,应有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二、机关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七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八十计发。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按百分之九十计发。

三、机关单位的工人,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百分之五十计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按百分之六十计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照发,其奖金(工资构成活的部分)减发或者不发,具体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两个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活工资)减发或者不发,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内部搞活分配的办法自行确定。

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活工资)发放的比例,由单位本着适当照顾的原则自行确定。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的方可以恢复工作;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七、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八、因公负伤人员在休养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九、因病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十、工作人员为了休病假而开假证明和小病大养,对其要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要停发全部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待遇问题,仍按冀政[1985]149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无故旷工不上班者,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

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十四、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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