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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

日期:2009-03-02 19:38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2696次
  根据市教育局《沧州市教育局关于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管理办法》文件要求,我校召开行政会进行专题研究,希望我校教师自觉抵制有偿家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做到教书育人,敬业奉献,不断加强师德修养,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甘为人梯,乐于奉献,静下心来教书,潜下心来育人,努力做受学生爱戴、让人民满意的教师。学校将“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作为教师日常管理和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屡教不改者,根据沧州市教育局《关于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管理办法》及我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监督电话:3021634  3516927 3588598  3581599

 

 沧州市教育局

印发《关于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教规〔20081

 

渤海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石油分局、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学、机关各科室

    现将《沧州市教育局关于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我市广大中小学教师自觉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教书育人,敬业奉献,充分体现了教师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高尚情操,赢得了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但是,也有少数教师职业理想缺失,职业信念淡漠,为既得利益所惑,背离职业操守,热衷从事有偿家教,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形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当前,我市正处于深入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时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建立和完善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各项工作机制,规范教育秩序,推进教育公平,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深入开展师德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紧紧抓住这次契机,组织开展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为核心内容的师德宣传教育活动。要认真查找当前教育系统中存在的不符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现象和问题,并针对问题采取措施,从源头和根本上加以解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宣传师德先进典型,用先进的事迹感染人,用先进的精神鼓舞人,用榜样的力量带动人,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加强师德修养,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甘为人梯,乐于奉献,静下心来教书,潜下心来育人,努力做受学生爱戴、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三、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禁止有偿家教的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做为当前加强基础教育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协调配合,强化督查,依法加强对中小学的管理和指导,定期督导规定执行落实情况,对问题严重的学校和个人,要狠抓反面典型,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形成治理有偿家教的浓厚氛围。在治理有偿家教过程中,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中小学校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依法制定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具体管理办法,将“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作为教师日常管理和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治理工作要坚持有理有据的原则,不能有过激行为,不能激化矛盾,不能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给教师、学生和家长,并做好相应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和家长的监督,确保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工作取得根本实效。

 

附件:关于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管理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沧州市教育局

关于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

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推进教育公平和教育行风建设,全面提高基础教育质量,依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偿家教”是指在职公办中小学教师(包括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营利为目的,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以外组织的校外教学活动。

第三条 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也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

第四条 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以亲属或他人名义从事各类有偿家教活动。

第五条  公办中小学教师之间不准相互推介,为对方提供家教生源,也不得为退休教师和社会其他人员组织提供家教生源而从中获利,更不得利用所教学科不同,在家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集体有偿家教。

第六条 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接受社会各科文化补习教学聘请,参与有偿文化补习活动,也不得为社会针对中小学生的补习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七条  未经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中小学教师不得擅自受聘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代课。

第八条  公办中小学的校舍、场地、设备等教学资源,不得出租、出借给本校、校外人员或机构,供其举办有偿培训补习活动。

第九条  严禁公办中小学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也不得以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第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有偿家教的公办中小学教师,责成所在学校(单位)查实后,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分别由学校、上级有关部门或建议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所在学校(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退回全部违规所得;

(二)取消当年参加各级学科性考试命题资格,不得参与各级学科性竞赛活动的组织工作或担任评委;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资格;

(四)对未满见习期从事有偿家教的,解除聘用合同;

(五)对已按前(一)、(二)、(三)款处理仍不改正的,除给予此三款处理外,在全系统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且三年内不能申报高一级职称,己评定为高级职称的降职聘任。是学校中层以上干部或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教学研究人员的,给予免除职务并调离原岗位的处理;

 () 对于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顶风违纪、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除给予前款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是中共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是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取消其相应称号。

第十一条  对于袒护、包庇甚至纵容有偿家教行为,或在治理有偿家教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除在全系统通报批评外,还将取消学校及校长当年各类评优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校长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社会力量举办中小学在职教师的有偿家教的治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沧州市教育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基础教育  教师管理  有偿家教  办法  通知

沧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26

(共印180份)沧州市第一中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减少、控制、妥善解决教学过程中的事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1.重大事故 ①教师在课上发牢骚、泄私愤、讲脏话等有损教师形象,产生恶劣影响;②教师每学期无故缺课三节以上(含三节);③有偿家教及在校外办班、上课;④利用教学活动经商牟取私利;⑤上班期间从事第二职业。
2.较大事故 ①教师每学期无故缺课1至2节;②上课接打手机;③酒后上课;④月考、期中、期末考试试题出现严重错误;⑤试卷泄密;⑥监考过程中,迟到、脱岗、看报刊、阅试卷等;⑦不依标准答案判卷,故意压低或抬高分数;⑧未按学校要求征订教辅用书。
3.一般事故 ①早自习、晚自习辅导空岗;②未经教务主任批准私自调课或合班上课;③上课无故迟到或脱岗;④不认真组织课堂教学,课堂秩序混乱;⑤不做课堂考勤记录;⑥作业批改未达教学要求:⑦自习辅导次数未达教学要求;⑧试卷编排出现问题需要更正;⑨阅卷、合分、涂分出现错误。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务处组织检查;
2.教务处组织学生座谈;
3.教务处组织书面调查;
4.出现重大事故,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处理。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
1.有偿家教及在校外办班、上课经教育不改者,予以降级使用直至辞退;
2.出现其它重大事故经教育不改者,予以降级使用;
3.出现较大事故者,当年职称考核不予评优、晋级;
4.出现一般事故者,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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