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家教”就该立法禁止 | |||
2009年10月18日 09:30:42 来源:红 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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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这部法规草案的最大争议点,在于它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从而在教育界、学生和家长中引发了激烈争论。(10月17日《中国青年报》) 应该看到,反对“有偿家教”并非是家教本身之错。不过,这里有一个问题必须弄清楚,那就是而今缘何补课成风,竟至成了各地公开的秘密?如果说补课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教学不足,提高学习质量,那么,不禁要问:为什么不想方设法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动辄补课,岂不表明没有严格按教学计划完成任务么?如果这是事实,那家教补课是老师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就不该是“有偿” 的。自己弥补工作欠缺,却要家长买单,这是谁家的道理?可现在倒好,少数教师平时在课堂里不好好教学,连最基本的内容都要孩子们去家里听有偿辅导,这不是违反义务教育法又是什么,这不是师德问题又作何种解释? 教师的收入确实还不太高,但这决不是可以把学生当作“唐僧肉”的理由。在我的记忆中,过去也有老师搞家教给学生补课的,尽管他们的收入低微,却从不收家长一分钱。为什么?在他们看来,不让一个学生掉队是一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何况现在教师的工资待遇正在逐步得到改善。 教育是一种特殊行业,教师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与一般行业的从业人员不同的是,要求有更高的素质,不仅业务要精,还得有良好的德行,否则就担当不起教书育人的任务。再说他们的表现如何,对孩子能否健康成长关系极大,难怪德国哲学家尼采强调:“要提高别人,自己必须是崇高的。”(《悲剧的诞生》)在义务教育阶段,一个不思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却笃信“课内损失课外补(钱)”,在教学上不精益求精的教师决不是好教师。 禁止“有偿补课”,减轻学生负担,是一项战略决策。不要用“存在即合理”的“理由”来为其辩解,也不要用什么“素质教育”来加以搪塞,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既然“有偿家教”不仅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影响孩子主动健康地发展,而且有损教师的形象,且引起了广大有识之士的普遍诟病,立法禁止或矫枉过正一下有何不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条例》反对的是存在着种种弊端的“ 有偿家教”,而不是连必要、无偿的、正常的家教补课也不要了。如果有人硬要往这方面想,那无疑没有真正懂得甚至曲解了立法的初衷和本意。(沈仰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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