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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为残疾考生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实施细则

日期:2016-02-24 08:35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5037次

 

 

冀招委普〔20161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为残疾考生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残疾人联合会,华北石油管理局招生委员会:

现将《河北省为残疾考生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按照《细则》的要求和相关职责分工,热情服务、周密安排、精心操作,为符合条件的残疾考生提供合理便利,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权利。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将本《细则》传达到辖区内所有考生,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解读,耐心答疑释惑,使残疾考生熟悉各项规定和操作程序,让有意享受合理便利的考生都能按时提出申请、参加审核;使非残疾考生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关心和支持残疾考生参加高考,将惠及残疾考生的政策落到实处。

国家为残疾考生进入高等学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设立了专门的考试招生和培养渠道,残疾考生可报考适合自身特点的特教单独招生考试。

附件:1.河北省为残疾考生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实施细则

      (暂行)

     2.残疾人报考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合理便利申请表(样表)

 

 

(此页无正文)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622


附件1

 

河北省为残疾考生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根据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遵循安全、公平、科学、规范等基本原则,为残疾考生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全省残疾考生参加高考的管理工作,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应为同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相应资格审查、便利服务等方面的培训、指导和协助。

第四条  符合高考报名条件、通过报名资格审查,需要教育考试机构提供合理便利予以支持、帮助的残疾人(以下简称残疾考生)参加高考,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根据河北省高考考试组织条件,可为残疾考生提供以下合理便利:

(一)提供现行盲文试卷。

(二)免除外语听力考试。

(三)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四)设立便于出入的单独标准化考场,配设单独的外语听力播放设备。

(五)考点、考场设置文字指示标识、交流板等,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六)考点提供能够完成考试所需、数量充足的盲文纸和普通白纸。

(七)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的盲文笔、盲文手写板、盲文作图工具、橡胶垫、无存储功能的盲文打字机、台灯、光学放大镜、盲杖等辅助器具或设备。

(八)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

(九)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拐杖,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

(十)适当延长考试时间:使用盲文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最多允许延长50%;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考生等书写特别困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最多允许延长30%

第六条  申请高考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报名时须如实填写本人残疾证号,提供本人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身份证,并于高考体检前按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报考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否则不能享受高考合理便利。

第七条  高考体检时,残疾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残疾证,并如实填写身体残疾情况或既往病史。

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要在专家组评估前,认真核对残疾考生的高考体检结论与合理便利申请表相关内容是否一致,防止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享受考试合理便利。

第八条  对申请考生进行现场综合评估由专家组负责:

(一)专家组成员由本级招生考试机构、残联、卫生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根据残疾考生申请的类型,专家组成员须包含相应医疗学科的副高级职称以上专家。

(二)专家组对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进行现场确认,结合残疾考生的残疾程度、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以及考试组织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意见填写在《残疾人报考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中,由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  市招生考试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于430日前将《残疾人报考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省教育考试院复核同意后,下发《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申请合理便利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第十条  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应及时将《告知书》送达考生或法定监护人确认、签收,如考生或法定监护人拒收则视为自动放弃,则由送达人写明情况并签字。

第十一条  残疾考生对《告知书》内容如有异议,可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河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意见应按相关程序及时送达残疾考生。

第十二条  县招生考试机构须将已确定享受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情况在高考前通知有关考点,并与考点共同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一)配备专门服务人员、监考员;

(二)进行专项技能培训和演练;

(三)各地应在已有的突(偶)发事件应急预案基础上,制定具有适用于残疾考生特点的专项预案。

第十三条  有关残疾考生参加高考的考务管理工作,除依照本细则提供合理便利外,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我省高考考务工作规定执行。考试过程应全程录像、录音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免除外语听力考试的残疾考生,听力考试部分作答无效。在其他考生进行外语听力考试期间可以看试卷,但不得答题。听力考试结束后,方可答题。

免听力考生的外语成绩换算公式为:外语成绩=笔试部分成绩×(外语科总分值/笔试部分总分值)。

第十五条  河北省考试院负责盲文试卷制卷和评卷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残疾考生申请便利身份认证、综合评估以及考试过程中违规的工作人员和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法规处理。

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市可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中,“市招生考试机构”指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考试院(招生考试办公室)及华北石油管理局招生考试办公室;“县招生考试机构”指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

第十九条  本细则从2016年普通高考开始施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2

 

残疾人报考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样表正面)

姓名

考生号

考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残疾类型及级别

考生残疾人证号

报名点名称

 

 

 

监护人姓名

监护人联系电话

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便

 

请在对应的方框勾选(可多选)

1.□使用盲文试卷

2.免除外语听力考试

3.□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4.□设立便于出入的单独标准化考场,配设单独的外语听力播放设备。

5.□考点、考场设置文字指示标识、交流板等,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6.□考点提供能够完成考试所需、数量充足的盲文纸和普通白纸。

7.□携带盲文笔        携带盲文手写板    携带盲文打字机

□携带照明台灯      携带光学放大镜    携带盲杖

携带盲文作图工具  □携带橡胶垫

8.□佩戴助听器        □佩戴人工耳蜗

9.□使用轮椅          携带拐杖         □携带特殊桌椅

10.□延长考试时间

 

              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字:         

                                            

学校(单位)意见

县招办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备注:1.申请人无法签字,可由表中法定监护人签字并注明情况,提供监护人的相关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2.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签署意见。


 

 

 

 

 

 

 

 

 

 

 

专家组成员签字:

 

 

 

 

 

 

 

 

                          

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意见

 

 

 

 

 

 

                             盖章

 

                          

(样表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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