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处室管理> 教务处 > 高考
头条新闻
最新新闻
高考

违规处理

日期:2019-03-29 08:15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9606次

违规处理

1.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摘自教育部令第33号)

⑴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②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③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④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⑤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⑥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⑦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⑧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⑨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⑵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①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②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③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④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⑤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⑥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⑦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⑧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⑨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⑶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①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②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③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④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⑤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⑵、⑶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⑷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①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③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④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⑤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①组织团伙作弊的;

②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③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④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⑹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①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②组织团伙作弊的;

③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2.刑法(修正案九)涉及国家考试作弊入刑的主要内容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涉考条款

1)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②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③抄袭他人答案的;

④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⑤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③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④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⑤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关注一中官方微信

地址:上海路南侧、狮城公园以南、河北工专以北、迎宾大道以西 市内公交车16路直达
博川网络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沧州第一中学 Copyright © 2007 免责声明
冀ICP备19016029号-2 沧公备13090302000291

本网由:沧州市第一中学文宣处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