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原文】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模拟案例】李某,某县畜牧局局长,中共党员。一次,省里派出工作组到该县视察畜牧业发展情况。为了显示自己工作开展得好,李某虚报全县牛羊养殖数量。为了应付检查,他一方面向牛羊养殖户许以好处,统一口径;另一方面从外地紧急高价购入近百头牛羊,由专人驱使,考察组到哪,牛羊就跟到哪。当地干部群众对此议论纷纷,还有人拍照后上网发帖。
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存在这样一种错误认识:在上级单位检查工作时弄虚作假,糊弄应付,即便造成不良影响,也不算什么。殊不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违纪行为”进行了规制,实施这类行为就违犯了工作纪律。
关于“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违纪行为”,黑龙江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援疆干部齐英武告诉记者,这种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汇报、报告工作中起决定作用的党员领导干部或者具体汇报、报告工作的党员。违纪人员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等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在客观方面,是指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同时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
“‘不报告’是指对应当报告的事项,隐瞒全部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如实报告’是指对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如实报告,隐瞒部分事实。”齐英武解释说。
结合上述关于违纪构成的诠释,齐英武表示,本案中李某在省里工作组视察该县畜牧业发展情况时,虚报全县牛羊养殖数量,并从外地紧急高价购入近百头牛羊,属于弄虚作假,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是工作上的渎职行为。这一行为既造成严重经济损害,又在社会上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李某作为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对其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纪律审查中发现的那些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但没有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虽然不构成“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违纪行为”,但属于违规行为。对这类行为,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专家表示,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相比,工作纪律看似不起眼,却同样事关党的事业兴衰成败,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各级党员、干部应牢记职责使命,强化自我管理,严格遵守党的工作纪律,履行好各项应尽职责。(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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