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改进学籍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河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规定本细则。
二、入学
第二条:计划内生、计划外培养生的入学考试、录取按市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要进行健康复查,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要休学进行治疗。一年后仍未痊愈的学生,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录取后,由教务处负责编班,并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填写好“学籍表”(贴本人照片)按班级填写“学生名册”报市教育局教育科(一式两份)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按照省定编号规则统一编号。学生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毕业等均要在学籍表中注明。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即取消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入学考试中有舞弊行为者;其它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后,在校学生必须在5日内以班为单位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凭有关证明办理批准手续。
三、考勤
第七条:学生上课,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按《沧州市第一中学学生管理手册》中有关条款处理。
四、转学
第八条:学生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者,准予转学。
第九条:凡欲转入我校学生,须持“转学联系信”同我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后,持户口本、转学证明(须加盖原市、县学籍管理专用章或教育主管部门印章)、已参加会考的须持会考成绩报告单、学籍档案材料来校报到。经考试合格者编入相应年级,不合格者降一个年级。
第十条:凡转出我校的学生,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开据“转学联系信”经转入学校同意,学校发给“转学证明”。
第十一条:学生转出、转入我校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办理,无特殊情况,高三学生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五、借读
第十二条:我校原则上不收借读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学校同意后可以借读: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在当地就读有困难的。解放军边防现役军人、烈士、华侨、港、澳、归侨、台籍同胞和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因特殊原因要求借读的。
第十三条:借读的学生须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学校证明及沧州市临时户口来校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不做为学校正式学生,借读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借读结束时,学校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学习成绩、操行评定、健康登记表)转回原校学习,在原校进行毕业、升学考试。
六、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总授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跟原班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准予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持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后,编入与休学时相衔接的班级学习。学生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者,经学校批准后,按其实际程度编入适当班级。
七、退学
第十七条: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家长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退学,并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两个学年仍不能复学者;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学生自愿退学,经多次劝阻无效者。
第十八条: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予以除名,学校书面通知学生和家长,并报市教育局教育科备案。
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一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者;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仍没有复学也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对自动退学者,学校不出任何证明。
八、考核
第十九条: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主要是了解学生理解、掌握、运用所学各科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检查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督促学生认真学好各门功课,巩固学习效果。同时通过考核了解教与学方面的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因此要求每位学生必须遵守《沧州市第一中学考生考试守则》,真实地反映自己的学习情况,否则将按《沧州市第一中学关于违反学生考试守则的处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条:学生成绩考核分为平时考查和定期考试两种,平时考查由任课教师随堂进行。定期考试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两次,由学校组织进行。
第二十一条:每学期期末考试成绩记入学籍表,并填写学生手册,通知学生家长,学生因事、因病未参加期末考试或期末考试不及格者,由学校统一安排补考,补考的成绩作为正式成绩记入学籍表,但注明“补考”字样。
高中会考成绩做为本学段的毕业成绩。
体育成绩按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小学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考核。未达标者为不合格。
生理有缺陷的学生,如肢体残疾等根据情况免试体育课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二十二条:每学期末要对学生进行操行评价,基本方法是写操行评语和评定操行等级,评语要从学生的实际表现出发,本着实事求是、全面分析,抓重点,看发展的精神,肯定学生的成绩与进步,指出不足之处,提出努力方向和改进意见。评语要写得有实际内容,有针对性,便于学生理解。
操行等级分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具体评定方法见《沧州市第一中学学生管理手册》中有关内容。
九、毕业与肄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操行符合要求,会考成绩全部合格,体育成绩达标者,准予毕业。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报廊坊市教委教育科核准后,加盖“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专用章”(钢印)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生修业期满,学习成绩、体育成绩或操行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十、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学校每学期末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特别奖”以奖励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及对学校、社会和国家做了好事或有贡献的学生。具体评定方法见《沧州市第一中学学生管理手册》有关内容。
凡受到校级以上部门的奖励,都记入学生的学籍表,并存入档案。
第二十六条:对违犯纪律或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将进行批评教育,对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或经常违犯校规校纪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将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十七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或撤销处分时,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除经上述程序外,还要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撤销其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勒令退学。
第二十九条: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并在全校公布。撤销处分后,注明何时因何原因撤销处分。
十一、附则
第三十条:学生死亡即注销学籍,非正常死亡的,由学校写出报告上报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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