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大力弘扬团结友善、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帮助品学兼优的贫困生完成高中学业,把他们培养成为国家栋梁之材,把救助贫困生工作常规化、制度化,公开透明地搞好捐资救助工作,学校专门成立了贫困生救助委员会,并制定贫困生认定标准及程序如下:
一、沧州市第一中学贫困生救助委员会
主 任:校长
副主任:主管副校长
二、评定标准:
认定贫困生工作在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市一中在校生中筛选:
1、家庭贫困。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城镇居民家庭个人月平均收入低于175元的。
(2)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800元的。
(3)因为天灾、人祸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负债累累,学生丧失经济来源。
因以上一种原因或几种原因造成家庭无力承担该生在市一中就学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面临辍学。
2、品行端正。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在社会无不良行为,在学校无违纪行为记录。
3、学习成绩优秀。高一在计划内生,高二、高三在理科前500名,文科前200名中筛选;高一分了文理科后,在理科前500名,文科前200名中筛选。
4、在校生活俭朴,节衣缩食。
三、救助程序
1、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贫困生基本情况登记表》。
2、 学生家庭所在单位、村(街)出具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3、 贫困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救助意见。
4、 救助办公室派专人深入到学生家庭所在地核实情况。
5、 救助办公室根据申请和调查了解的情况提出救助方案,并将方案和有关材料提交救助活动领导小组讨论。
6、救助方案确定后,由救助办公室负责办理资助款发放手续。
四、社会上的有识人士在捐款资助我校贫困生时,如果对资助对象提出的要求与以上规定不一致,学校将充分尊重资助方的要求,按照资助方的要求确定受资助人选及资助方式。
五、本评定标准由沧州市第一中学贫困生救助委员会做最终解释。
六、本规定自即日起开始执行。
沧州市第一中学
200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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