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载,近期一些省市拟提拔干部因为向组织隐瞒离婚、房产情况、私自出国(境)、配偶股市投资等“小事”,在考察阶段被取消资格。
“小事”不小,决不能小视。党员干部在职务上想进步是正常的,但有一个基本前提,就是不能弄虚作假,欺瞒组织,越过纪律底线。任何党员,不论党龄长短、职务高低,遵守党的纪律,天经地义,责无旁贷。如果一名党员干部,对党忠诚都做不到,这样的干部能用吗?用了能让人放心吗?
对组织不诚实,就不配做党的干部。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名忠诚的党员干部,对组织应该是透明的,无话不可对党言,无事不可对党说。如果对党组织瞒报个人事项,就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表现。一个不要组织纪律的人,怎能会获得组织的“青睐”?一个人向组织隐瞒多少,组织就应该让他失去多少。
要想过任用关,先要过党的纪律关。事实上,很多党员干部隐瞒不报的地方,恰恰就是他“患病”之处,也可能是“拔出萝卜带出泥”的地方。据悉,未如实报告的,多集中在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股票基金、婚姻状况、房产、投资等情况。这些情况,往往会隐藏着一些本人不愿说或者难以说清楚的问题,甚至是违纪违法的大问题。如果不按照纪律处分的六类“负面清单”审查清楚,就可能造成“带病提拔”。一个“带病提拔”的干部,不仅不会有所作为,还会严重影响一个地方的政治生态,甚至造成更大的“腐败圈”,带来更大的“官场塌方”。可以说,选拔之前审查党员干部是否违纪,不仅应成为一种组织程序,更是对党的事业的一种责任。
任用之前先过纪律关,有利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纯洁整个干部队伍。任用关是党员干部人生的一个重要关口。如果一个人因为违反党规党纪,或者忽视党规党纪的要求,造成提拔无望,必然在单位上下产生强大的“震荡效应”,从而让广大党员干部引以为戒,自觉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严格按照党规党纪做人为官从政。同时,事实证明,通过纪律关的审查,也可以发现拟提拔对象身上存在的一些问题苗头,以便于给他咬咬耳朵、扯扯袖子,防止其一意孤行、恣意妄为,由破纪到破法,最终走向一条不归路。
一个人无论多么有才能,不受约束就不能成事;一个党不管有多少人,没有纪律保证就是一盘散沙。选拔任用干部,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既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官的有力举措,也是纯净干部队伍、净化政治生态的有效抓手,值得各级组织大力提倡、努力践行!(龚怀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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