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腐败”,一般是指掌握公权力的人尤其是基层党员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对经手事项借机谋利,蚕食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结合基层实际,“微腐败”主要体现出行为主体职位不高、腐败数额不大、点多面广影响大等典型特征。具体表现,一是行为主体职务和级别一般相对较低,多为乡科级以下干部,但数量不容小觑。二是腐败行为持续性较强,具有反复性和持久性,表现为数量小次数多。三是具有较强隐蔽性,容易脱离制度监管,“民不告、官不知”,事后难以发现。四是窝案、串案和钻营性明显,“有缝就钻、有洞就穿”,利用手中权力或资源借机吃拿卡要。
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正可谓“吸血”不多,其害如“虎”。有效防治基层“微腐败”,一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班子、选好配强一把手,落实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发挥基层组织的自我净化能力。要加大农村基层党建力度,完善经常性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的制度机制,健全完善农村干部退出机制,对不称职的干部要及时调整撤换。二要切实提升基层党员干部素质能力。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加大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解决宗旨意识淡化、法纪意识薄弱、纪律意识弱化等问题。三要完善制度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要严格落实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制度,推行党务政务村务网上公开,充分借助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进行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四要建立健全村级监督组织和网络监管服务体系,加强专项资金的“末梢管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马继敦 作者单位:衡水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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