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化对“四种形态”的认识
“四种形态”看似平实,却含义深远,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它通过层层设防,把全面从严体现在破纪之初直至立案审查之后的全过程,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管厚爱。
道理如此明确,但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此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其中最有市场的便是反腐“拐点论”。这种论调宣称,“四种形态”的实践,预示着反腐“拐点”来临,意味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
“还有干部把‘四种形态’视为‘挡箭牌’,认为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就是要用批评教育代替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就是要用党纪轻处分代替重处分,用纪律处分代替移送司法。”山东一位纪检干部反映,有的干部受到党纪处分后还感到“委屈”,就是这种认识在作怪。
这些论调反映出一些人对“四种形态”理解不到位,实质是错判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低估了我们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
习近平总书记在六次全会上就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提出两个“没有变”:“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王岐山同志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中央对形势的判断没有变,旗帜立场不会变,我们的目标任务就不能变。
“这无疑给了那些仍然执迷不悟、怀有错误思想认识的人一个有力的回击。”中央纪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表示,当前,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全会对当前形势任务的分析,进一步深化对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好“四种形态”的认识。特别要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仅仅是开了个头,任重而道远。实践好“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踩着不变的步伐,保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步步引向深入。
树立与“四种形态”相适应的政绩观
实际上,需要进一步深化认识的并非只有党委和党员干部。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纪检干部能否认清“四种形态”的内涵,树立与之相适应的政绩观,对于能否实践好“四种形态”尤为重要。
全会报告对各级纪委转变工作理念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都要坚持纪在法前,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
“王岐山同志在全会报告里指出,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尚未根本转变,其中就包括一些纪检干部仍然坚持错误的政绩观。” 一些省(区、市)纪委书记说,他们在日常工作和调研中发现,仍有纪检干部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抱着“只要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的错误认识不放。
“用纪律管全党治全党,不能以审查大案要案数量论英雄。”天津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姚增科认为,实践好“四种形态”,纪检机关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既抓大抓要,又抓早抓小”,从重点盯违法转向全面盯违纪,从重点盯“极极少数”转向综合运用“四种形态”。
江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周泽民认为,必须发挥考评对纪检干部实践“四种形态”的导向作用。通过调整优化纪检监察工作成果指标体系,把开展谈话函询、处理一般违纪问题、为干部澄清事实等体现抓早抓小实际成效的工作成果纳入考核范围。
实际工作中,已有一些地方进行了探索。河南郑州金水区、江西乐平、浙江海盐等地及时调整考核体系,加大对党员干部轻微问题线索早发现、早处置的考核力度,倒逼纪检干部把更多精力放在日常监督执纪上,形成与“四种形态”相适应的考核机制。
把“四种形态”做深做细做实
围绕“四种形态”,去年以来,各级纪检机关在执纪方式上进行了探索。比如,扩大谈话、函询、诫勉范围,让有反映的干部讲清问题,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在执纪审查中充分发挥理想信念和政策的感化教育作用,让审查对象学习党章,对照入党志愿书,深刻反思、认识错误;印发严重违纪违法干部的忏悔录或案例剖析,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等。从目前取得的效果看,一些实践探索有待细化、完善。
单就谈话来说,如何让谈话真正发挥实效,是很多纪检干部面临的难题。据一些基层纪检干部反映,有的干部把组织的“苦口婆心”当成厌烦的“唠唠叨叨”,谈完话后依然我行我素,变得“皮实”了;有的地方谈话针对性不强,缺乏直面问题的勇气和不留情面的担当,容易使谈话流于形式;有的不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不能使违纪的同志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解开心里的“疙瘩”;有的地方党组织不想谈、不愿谈,便推给纪委去谈。
谈话没有发挥实效,既有谈话对象个人的原因,也暴露出一些纪检干部在这方面存在的“短板”。一些地方纪委书记告诉记者,有的纪检干部在抓早抓小特别是在及时发现和处理一般性违纪问题上,往往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与当前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要求不相符合、不相适应。
工作越细致就越深入,越深入就越有成效。实践好“四种形态”,各级纪检机关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要求,克服能力不足、担当不够的问题,把“四种形态”做深做细做实。
做深做细做实,就要健全制度,完善程序。仍以谈话为例,谁来谈、跟谁谈,谈什么、怎么谈,谈之前做什么、谈完后怎么做,谈话预期效果是什么、谈后实际效果如何……这些细致具体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必须固化为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谈话的威慑性和教育性。在这方面,有些地方进行的探索经验可以借鉴。广东省纪委印发《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通知》,对运用“四种形态”开展谈话提醒作出制度化规定。福建省纪委出台廉政谈话提醒六项制度实施办法,对组织实施部门,谈话对象和情形,谈话方式、内容、程序、要求等,逐一作出明确规定。
做深做细做实,就要积极作为、敢于担当。能否实践好“四种形态”,考验的是纪检干部的能力素质、政治水平和工作作风。对此,不少纪委书记表示,必须在今后工作中通过学习培训、以案代训、联合执纪等方式提高自身能力,特别是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既要当查办重大腐败问题的“能手”,也要做善于开展谈话、善于开展批评教育、善于做思想工作的“行家”。同时,要及时用问责倒逼监督责任落实,按照《党纪处分条例》对履责不力的给予处分,解决不敢、不想、不愿的问题。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实践“四种形态”没有休止符。做好今年的工作,各级纪检机关必须按照六次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对“四种形态”的认识,按照严、细、深、实的标准认真实践,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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