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案卷的归纳
案卷材料是对调查情况的综合呈现,归卷时应按照因事归卷、事事分离的原则进行,即按照违纪问题进行归卷,重要违纪问题单成一卷。
实践中,有的调查部门采取因人归卷的方式,把同一人关于所有违纪问题的证言、交代归入一卷,造成多个违纪问题的言词证据混杂、交织,审理中梳理难度大。例如,将被审查人的所有谈话笔录归入一卷,该卷中被审查人谈及了十多个违纪问题;将证人张某、王某的全部证言归入一卷,但张某、王某也各自谈及多个违纪问题。这样一来,由于证据未按违纪问题性质进行集中,审核一个违纪问题,需要把全案所有证据卷宗审阅一遍,较大地消耗了工作资源,而且审理中难以分工审核,有时只能拆卷复印后再进行。
因此,在归卷中务必因事归卷,如按违反组织纪律问题一、违反组织纪律问题二、违反廉洁纪律问题一、违反廉洁纪律问题二等进行归卷。同一问题的归卷若内容复杂,还可进一步细分。如在违反廉洁纪律问题一中,可再分为谋利卷,包括有关谋利事项的被审查人交代、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等;收钱卷,包括有关收送钱款的被审查人交代、相关证人证言、银行账证资料等。
还有的调查部门未能做到违纪问题单独成卷,如违反组织纪律问题归了一卷半,考虑到另外半本卷比较薄,就把违反廉洁纪律问题拿出一部分归在后面,而违反廉洁纪律问题剩下一部分材料也比较少了,于是又归在违反工作纪律卷后面,这就导致各违纪问题卷宗割裂。
在归卷中即使一个问题卷较薄,一般也不宜将其他问题掺进来,应做到事事分离。如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问题,应将为张某谋利收受其财物单归一卷,将为王某谋利收受其财物问题单归一卷等。
规范补充证据材料的移送
案件调查过程中,必要时可提请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提前介入审理往往会针对一些证据不足、不完善的问题提出补充证据的意见。案件正式移送审理时,补充的证据应当一并移送。实践中,移送补充的证据往往存在以下问题。
有的地方调查部门修改替换原有证据。如被审查人2月1日的谈话笔录存在不完善问题,审理部门提出补充完善证据意见后,调查部门直接修改了2月1日的谈话笔录电子版并重新打印,由被审查人签字后替换掉原卷中的谈话笔录。这样一来,审理部门所提补证意见无法对照原案卷材料,还能否作为正式文书存档,难以把握。同时,审理人员无法判别其中哪些是提前介入审理时审核过的,哪些是新修改替换的,只得将所有证据材料全部重新审阅一遍,这就抵消了提前介入审理在提高工作效率方面的作用。
还有的地方调查部门直接涂改原谈话笔录,如在原先不完善的笔录上,由相关证人直接手写修改,并在修改处捺印,这种方式同样是不规范的,且修改后的笔录归入卷宗后同样难以识别、查找。
在工作中,对言词证据存在不到位、不完善问题的,应当重新谈话核实,形成新的谈话笔录。谈话笔录是对谈话内容的忠实记录,而不是对文稿的修改。对补充调查新形成的证据材料,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归入相关违纪问题的卷宗,另一份即全部补充调查新形成的证据材料,单独归成一卷“补证卷”移送审理,以便审理部门快捷地掌握全部补证内容。
规范电子文档的移送
执纪审理中,承办人员在阅卷的同时应形成手写阅卷笔录。为推进工作规范化,有的地方的审理部门还要求制作电子版阅卷笔录。在实务中,一般请调查部门提供言词证据的电子笔录。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有些电子笔录是调查组的各外查组形成的,比较分散,难以及时全面收集;有的不是最后一次签字确认笔录的电子版,电子文档和纸质笔录内容上存在不一致之处,等等。因此,建议将调查工作中电子笔录的收集制度化,统一将电子笔录汇总,有条件的调查部门还可安排专人制作各违纪问题证据摘录的电子版,随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审理部门审核的必须是经被审查人、证人签字的纸质谈话笔录,电子笔录仅供制作阅卷笔录使用,不能作为审核依据。
规范亲笔材料的移送
亲笔材料是由被审查人自行陈述其违纪事实所形成的材料,也叫自书材料。
由于纪检机关纪律审查形成的谈话笔录一般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对涉嫌犯罪的问题,亲笔材料在证据转换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对亲笔材料的内容,有的地方在调查阶段审查不细,导致亲笔材料与谈话笔录内容相异。如被审查人在谈话笔录中称记不清收钱的具体时间和送钱人的姓名了,但同一天形成的亲笔材料却能准确陈述收钱时间和送钱人姓名;有的谈话笔录中交代是收受财物,亲笔材料中却辩解为借贷、还款等民事关系。对此,调查部门和审理部门均应加强对亲笔材料的审核,被审查人在亲笔材料中所作辩解合理且有依据的应予采纳,缺乏依据的也要进行相应核实、说明。
规范调查报告对违纪事实的表述
调查报告应当起到明确、固定违纪事实的作用,认定违纪事实不能采取概括式写法。如在违反廉洁纪律问题中,调查报告认定被审查人先后收受30人所送礼金共计200万元,但究竟是收受哪些人礼金、收受每人多少笔、单笔多少钱,均未写清楚,审理中难以审核。又如,谋利事项仅写“自哪一年到哪一年,先后在职务提拔、项目开发等方面为张某、王某等人谋取了利益”,导致审理中无法辨明调查拟认定的具体谋利事项。
规范物证的辨认和鉴定
物证应当由涉案人员辨认,辨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辨认笔录中没有照片,仅记录了出示物证和进行辨认的过程,但不能确定所辨认的物品是拟认定违纪的涉案物品;二是有的收、送物品人员,在辨认中仅称该物品像是自己收、送的,未达到辨别确定的要求;三是辨认中张冠李戴,李四辨认后确定A银行卡是张三送给自己的,张三辨认后则确定自己送给李四的是B银行卡。
对于贵重物品的鉴定,一般须有真伪、质量技术鉴定和价格鉴定两方面的材料。有的案件移送审理时,只移送了价格鉴定的材料,未移送真伪鉴定材料,而价格鉴定材料一般均声明该鉴定以真伪鉴定为基础。因此,如果没有真伪鉴定材料,价格鉴定意见也难以采信。同时,不同层级的价格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有时会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在某案中,一件翡翠制品被鉴定价值数百万元,而上级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则是数十万元。这种情况下,必须将涉案物品提请权威的鉴定部门重新作出鉴定。
规范书证的移送
调取书证,应当调取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书证,不宜搞“整体搬家”。有的案卷中把送钱人公司多年的财务账目全部调取并归卷移送,形成大量书证卷宗,但多数没有证明作用,其实只需调取送钱人从公司借款用于送钱的记账凭证等即可。对于书证卷,也可采取在卷宗第一页归入说明材料的办法,即说明本卷内第几页哪一份书证,具体证明了案件中哪项事实,以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不宜把送钱人公司各项费用支出笼统认定为违纪钱款来源。例如,2006年上半年,请托人送给某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一块价值8万元的手表,并称买表的钱是从公司拿的,而该公司账目上2006年上半年共有业务招待费100多万元,请托人称买表的钱就在这100万元里,都是以办公用品、招待费等名义入账,无法具体对应。如果把这些业务招待费都简单认定为违纪钱款来源,则调取钱款来源的证据就没有多少实际意义了。钱款来源应当具有较为明确的对应性,才能产生有效的证明作用。
规范外币汇率的计算
调查报告和审理报告经常出现汇率计算上的差异,导致表面上看双方认定的违纪数额不一致。对于外币折算,有的调查部门以送钱时间段内平均汇率计算,有的以最低汇率计算。在移送审理的材料中,有的调查部门移送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汇率材料,有的移送从互联网下载、杂志上复印的汇率材料,有的则不移送相关材料。对此应予以规范,统一形成相关行为时间段内的汇率资料,并以最低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作者系本刊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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