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重要遵循。各级纪委须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认清新形势,找准新定位,把纪律检查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坚持抓小与抓大并重。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强调抓早抓小并不意味着放松对严重违纪问题的查处,而是要求把监督执纪功夫用在平时,形成常态,有效杜绝严重违纪问题的发生。“四种形态”之间是有机整体,不能简单地用某一种形态去套用纪律检查工作。只有真正把前一种形态做细做实,才能顺理成章地实现后一种形态。要转变政绩观,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增加监督频率,延伸监督触角,发现一般问题线索都要与本人见面,通过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咬耳扯袖,及时关心提醒干部,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把踩到纪律底线的党员干部拉回正轨。要持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实践“四种形态”,如果放松了后两种形态,那么前两种形态也会受影响、打折扣。我们要切实加大纪律审查力度,治“病树”、拔“烂树”,坚决查处“极极少数”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依纪依法严惩腐败分子,发挥“不敢”的强力震慑作用,为前两种形态更好运行提供有力支撑。要向基层传导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压力,把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重要任务,在基层干部中营造“不敢”氛围,解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层层衰减的问题。
正确把握党纪与国法的关系。党纪严于国法,群众能做的事党员干部不一定能做,党员干部能做的领导干部不一定能做。运用“四种形态”,核心是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国家角度而言是要依法治国,从政党角度而言是要依规治党。要靠法律惩治贪渎腐败的极少数,靠党规党纪管住党员干部的大多数,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要坚持纪法分开,正确处理党纪与国法的关系,使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既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又配套联动、相得益彰,形成反腐败合力。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对党员违反规定的行为,纪律应先于法律做出反应。
坚持惩处与保护相结合。惩戒问责不是目的,查处干部不是越多越好、越重越好,关键是要让干部不犯或者少犯错误,更好地保护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纪检监察机关务必要做到“保护为先,惩戒其间”,在通过加大力度惩治腐败来形成震慑力的同时,更要立足于关心和爱护干部。
(作者张建军系陕西省渭南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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