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模拟案例】赵某,某市国资委主任,中共党员。赵某有一女儿身患残疾,行动不便,没有固定工作。当地一企业老板为讨好赵某,主动提出让其女儿去他的公司“上班”,不用实际工作,却可领取薪酬。当时,赵某夫妇皆不在家,女儿考虑此事好处多多,便答应了。“工作”三个多月后,女儿才将此事告诉赵某。对此,赵某未提出异议。
赵某本以为只要自己不贪不占,家人因为自己的关系“占点便宜”不算问题,但他只要翻一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就不难发现自己已违反了廉洁纪律。
江苏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薄维雷介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将原《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的行为加以细化,同时在该条第二款增加了“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情形。由于一些企业的标准薪酬较难确定,“明显超出”要根据同时期、同职位、同职级人员的薪酬水平综合判断。
薄维雷表示,正家风是领导干部严以修身和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从近年来查处的一些严重违纪案件看,无论是苏荣的“家是权钱交易所”,还是刘铁男的“老子办事、儿子收钱”,这些腐败问题都与家风不正有关。
本案案例中,赵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明知其女儿没有在企业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却不予以纠正,以纵容和默许的方式为其女儿谋取私利。薄维雷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样,即使赵某的女儿在该企业实际工作,但获取的薪酬明显高于同时期、同职位人员的薪酬,也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
薄维雷提醒:“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授意请托人以给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则可能构成受贿行为,数额较大还有可能涉嫌犯罪,而不是单纯的违反廉洁纪律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管好家人和身边人,做到“恋亲不为亲徇私,念旧不为旧谋利,济亲不为亲撑腰”,以自身示范匡正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净化政治生态。(何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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