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旨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监督管理干部的基本方针,因此,要把对干部的严管厚爱体现在抓早抓小上,体现在抓日常管理上,体现在区别对待上。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体现抓早抓小。监督执纪之所以要运用“四种形态”,目的在于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这就要求纪律审查既要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通过强化震慑营造不敢腐的氛围,更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在挺纪在前上下功夫,把“好同志”与“阶下囚”之间的“不管地带”改造成“带电”的缓冲区。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狠抓日常管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把管党治党落实到日常工作中,把功夫下在平时,随时了解干部情况,对干部多问多听多看,听到反映就及时提醒告诫;取得成绩的干部犯了错误,也不能迁就纵容,必须督促其立行立改;对出现苗头性问题的干部,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让他猛警醒、急刹车。严肃纪律是治病救人,而不是整人害人,既有严肃无情的刚性一面,也有关心爱护的温情一面,这才是严肃纪律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体现区别对待。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求用纪律规矩的尺子对照和衡量全体党员干部的行为,有针对性地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这既符合工作的实际状况,也符合腐败发生演变的总体规律。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如医生对症下药,既不能对轻病下猛药,也不能对重病采取姑息疗法,甚至讳疾忌医。只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真正做到实事求是,体现区别对待,才能取得预期效果。
——摘自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纪委书记张力在《中国纪检监察报》上发表的署名文章《“四种形态”体现对党员干部严管厚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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