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党的经费的重要来源,我们党一直重视党员交纳党费工作,在历次党章中,都有关于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二大党章专门列了“经费”一章,对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比例作了详细规定,并把“欠缴党费三个月”作为开除党员的一项条件。三大、四大党章除对党员交纳党费数额、比例略有调整外,基本沿用了二大党章的有关规定。自五大党章开始,交纳党费作为党员的一项基本义务,明确写入党章,并在历次党章中加以强调。六大党章对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比例没有再做规定,将“不缴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在党员大会上宣布除名,而不再作为开除党员的条件。七大党章把“征收党费”明确为党的支部的一项工作,规定“各地党员及候补党员应缴党费数额,由各省委、边区党委或其他相当的党委规定实行之”,并将党员脱党的规定由原来三个月改为六个月。由此可以看出,在严酷的革命斗争中,为适应革命斗争需要,虽然党关于党员交纳党费及对欠缴党费党员处理的规定时有变化,但党员要交纳党费这一基本条件,一直延续至今,始终没有变。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逐步统一了党费收缴标准,明确了党费的使用范围,完善了党费报告制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逐步制度化。2008年2月,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从收缴、使用、管理三个方面,对党费制度作出全面、明确、细致的规定。确定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调整了档次和比例;对离退休人员、农民、学生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党员交纳党费制定了新的标准;对特殊党费作出具体规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每个党员都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自觉地交纳党费,这不仅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更是党员具有党员意识的具体体现。按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不仅可以作为党组织活动经费的补充,给党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和党员意识,不断提醒自己是党组织的一员,要为组织尽义务,要承担党员的责任。而对于不履行交纳党费义务的党员,党章也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其所在党组织则按自行脱党处理,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包括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必须坚持党务公开,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要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作为代党委管理党费的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应当做到自觉、主动,一般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收缴党费的同志。二是按时。按照党章要求和有关规定,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当按月交纳,不能无故拖延。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三是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应当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党费基数少交党费。
此外,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对于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党支部研究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李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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