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开展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渤海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石油分局,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局),高新区、开发区文教局,市直各学校,局机关有关科室:
《开展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沧州市教育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沧教师〔2017〕17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有关治理情况。
沧州市教育局
沧州市教育局
开展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有效遏制中小学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频发势头,狠刹有偿补课不正之风,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偿补课问题,将“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整治教育系统基层“微腐败”推向深入,沧州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深入开展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查处全市各中小学校在职教师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行为,建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中小学校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专项治理工作体系。
二、主要对象
全市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及其在职教师。
三、工作重点
(一)中小学校有偿补课行为。严禁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严禁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
1.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学生参加其组织有偿补课行为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2.不同学科相互介绍或提供家教生源、为退休教师和校外办学机构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3.教师或学校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诱导、暗示、动员或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含社会培训机构)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4.教师或学校公职人员以家属、亲友及他人名义违规开办补习班等对学生进行授课和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的;或私自以办班的形式对学生进行授课和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5.教师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行为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或以个人名义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并获取报酬的;
6. 利用晚上、双休日、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在校内、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庭等场所给学生授课或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或变相获取报酬的(收受学生家长馈赠礼品礼金的);
7.凡在校外办学机构或培训机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不管是否从中获利,一律视为违规补课或有偿补课;
8.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其他行为。
(三)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行为。全市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利诱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不得假借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之名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家长;不得违规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
四、常态治理
(一)建立平台。进一步重申禁令,大张旗鼓地宣传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并把宣传治理有偿补课作为常态,始终保持对有偿补课专项治理的高压态势和舆论氛围,在中小学校大门处设置承诺公示牌,宣传有偿补课“六条禁令”,并通过报纸、电视、网络以及校园网、广播、橱窗、学校公示栏、校报、电子屏、全体教职工大会、家长会等平台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落实责任。以“一问责八清理”、整治教育系统基层“微腐败”为抓手,着力解决教育系统懒政怠政和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履职留痕,属地管理、逐级查处、层层问责。各中小学校校长是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既有领导责任,也有具体工作责任,要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做到态度上旗帜鲜明,管理上措施具体,处置上果断有力;要通过预警短信、集体谈话等多种途径加强教师自觉抵制有偿补课的教育,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三)重点监督。沧州市教育局、石油分局及各县(市、区)教育局建立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治理有偿补课监督体系,经常化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强化对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管,提倡、鼓励实名举报并提供具体证据、清晰线索;成立查处问责工作组,重点核实查处群众举报问题;对所属学校开展专项抽查工作,主要检查学校对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包括宣传教育及自查自纠情况,学校的具体措施及要求,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等。沧州市教育局将全市划片,适时实行片区交叉监督检查。
(四)严格审核。依法依规对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争得相关部门支持对消防等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进行全面拉网式检查,坚决杜绝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资质、聘用或利诱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兼课、虚假宣传、虚假举报、违规从事有偿补课等行为的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予以取缔。对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针对中小学生的各种形式的黑补习班,要务求征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予以坚决打击、取缔。
(五)常态巡查。
1.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级中小学校要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巡访制度,安排专门巡访人员进行蹲守式巡查。每周至少巡访2次,每次至少安排2名巡访人员,巡访时间不少于1小时;重点对本单位教职员工所居住的小区或可能集中补课的租住区域、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特别是曾经有过反映或存在有偿家教苗头的教职员工,进行蹲守式明查暗访。
2.各单位在安排巡访时,不得提前将巡访时间向所辖在职教职工透露,更不得在巡访前将巡访区域告知居住在该区域内的在职教职员工。巡访时间和巡访区域限定在县(市、区)教育局负责人、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制订人范围内知情。巡访人员在巡访前一天通知时间,巡访当天通知区域。
3.蹲守式巡访的主要任务:一是查看教师所在楼道或住处是否有成批学生进出;二是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查看教师是否在家中集中授课;三是摸排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否有本单位教职员工出入。发现可疑情况,当即向县(市、区)教育局负责人、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或通报,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协调查处。必要时,可通过报警等形式,请求相关执法部门的支持。巡访结束后要做好相关记载。
(六)责任追究。要坚决杜绝有偿补课行为,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开展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公开通报,对省、市、县(市、区)查处的违规违纪补课点名通报。把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的有偿补课整治情况列入对学校的年度绩效考核。要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将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纳入诚信档案,作为违约行为予以记录公开,并记入人事档案,作为师德建设、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一经查实有偿补课等违规违纪行为,将加大惩处力度,并予以通报和曝光。
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由所在学校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违纪行为,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事人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扣除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优评先、职称岗位晋升,并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
2.对违纪教师,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推荐、安排参加中考等命题判卷,不得聘请担任各级评选及竞赛的评委,不得承担县级及以上示范课、公开课、观摩课及各级培训者等任务。
3.外聘教师以及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4.在职党员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还应按整治基层“微腐败”给予党纪处分。
5.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还应按整治基层“微腐败”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给予免除职务等处理。
6.各级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骨干教师等违反禁令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
7.中小学校作为治理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落实整治不力责任追究制。年内凡有3例以上线索清晰实名举报的,由教育纪检监察机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进行约谈;年内发生教师有偿补课行为1例以上被查证属实的,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年内发生教师有偿补课行为3例以上被查证属实的,教育纪检监察机构对校长予以相应党政纪处分,取消校长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组织领导
(一)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沧州市教育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参加的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由相关科室组成综合宣传、问责惩处、督导督查三个专项工作组,旗帜鲜明地反对有偿补课行为,依法依规、果断有力、及时有效地处置有偿补课行为。对此前已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的单位,要及时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法,重申并切实贯彻教育部“六个严禁”要求和省教育厅《通知》精神。
(二)暑假期间组织力量专门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对有偿补课行为“零容忍”。坚决克服部分地方和学校对有偿补课只看到学生和家长需求,不能正确认识有偿补课对学生成长、教育公平、社会风气的消极影响,不能准确理解有偿补课治理有关规定,工作重点不明、方向不清、敷衍应付,态度暧昧,甚至默许纵容;少数教师认为教师待遇低,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忽视了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尽的职责义务,忽视了教师言行规范应是学生楷模的道德担当。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级中小学校一要强化巡访制度,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二要严查举报、巡防线索,查实违规违纪行为;三要加大惩处力度,顶格处罚顶风违规违纪者。市教育局将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交叉督查,并深入学校和校外辅导机构进行明查暗访。对于零报告的单位重点督查。对于敷衍塞责、工作不力、问题不断的单位和教师要严肃追责。
(三)要充分预估此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建立健全拒绝有偿补课的教育、宣传、考核、监督、惩处、检查等长效机制,务求使学校和教师“不敢、不能、不想”有偿补课,进一步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决刹住有偿补课这股歪风,切实杜绝有偿补课现象的发生。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以学校为主体、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师德建设校本制度体系。要结合校情实际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制度和办法,将师德建设纳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教育、宣传、考核、执纪、惩处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五)传导正能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中小学校要培树表彰诚信践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优秀教师,树立正面典型,传导正能量。党员教师要率先垂范,当好表率,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六)沧州市教育局、石油分局以及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级中小学校学校须设立有偿补课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受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线索举报。
附:我校有偿家教举报电话:
13785805999
13582728863
2130707
2131217
2130673
• 关于进一步开展治理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工作的通知2018-04-09 02:30
•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04-09 02:28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7-11-20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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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10-30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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