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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第一中学学生申诉制度

日期:2007-07-25 18:03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5536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生在校活动期间,其身心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

  长:顾新立、宋学涛

副组长:吴玉华、常城

  员:李猛、沈云、提飞

二、申诉时间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定于每周一为学生申诉日。

三、申诉地点

学校政教处

四、申诉途径

学生既可以向申诉小组面诉,也可以通过学校的申诉邮箱及申诉箱进行申诉。

五、学生申诉范围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制度,是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是:

1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

2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例如学校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等。

3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的,例如学校在校纪管理中处理不当而侵害了受教育者的名誉权的。

4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例如教师强迫其购买与学校无关的东西等。

5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例如教师私拆其信件,体罚及变相体罚,导致身心伤害的。

6对学校或者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例如教师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学校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收归学校等。

六、学生申诉回复

1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学生申诉的一周内,做出处理。

2 学生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或造成身心伤害的,学生申诉后,教师应立即向学校申诉小组汇报,待学校领导小组研究后,立即做出答复。

七、学生保护措施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学生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学校领导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沧州市第一中学

                                2005年11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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