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有效整治违规补课、办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师[2018年]18号)和沧州市教育局《印发<治理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沧教【2017】86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不按学校规定要求,拒绝签订《沧州市第一中学“弘扬高尚师德,抵制有偿补课”承诺书》的教师,进行约谈,警示谈话,并限期签订承诺书。
二、对以下违规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违规所得上缴学校,由学校进行清退或上缴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1.利用学科不同、班级不同,相互介绍或提供家教生源,或为退休教师和校外办学机构招揽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2.利用职务之便暗示诱导动员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3.利用下午自习、晚上、双休日、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在校内、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庭等场所给学生授课和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4.以个人名义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并获取报酬的;
5.其他违规补课行为并获取报酬的。
三、对于未经组织批准,在民办学校兼课或在校外培训机构授课和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的,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处理,扣除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违规所得上缴学校,由学校进行清退或上缴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四、对于违规补课被查处两次以上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三年内不得参评高一级职称。是骨干教师、特级教师、学科名师的,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和待遇;是中层以上干部的,调离岗位直至撤职处分,违规所得上缴学校,由学校进行清退或上缴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五、外聘教师以及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六、对于组织、参与违规办班,对学生进行授课和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的;对于实质性独立或参股举办、经营校外培训机构的,一经查实,给予记大过处分,勒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不按期纠正的,在年度聘期结束后,不再续聘。处分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奖等奖金。
沧州市第一中学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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