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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关于狠刹不良风气的规定

日期:2009-05-07 15:04作者:changshuqing文章来源:冀纪[2009]21号文件点击数:6708次

 

中共河北省纪委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北省监察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狠刹不良风气的规定

2009420日)

 

为强化监督,严肃纪律,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乱收费乱罚款、挥霍公款、违反工作纪律等方面存在的不良风气,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严禁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不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不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

二、严禁对管理或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

三、严禁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吃、拿、卡、要”,违规向管理或服务对象摊派或收取钱物,违规要求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

四、严禁擅自出台收费、罚款项目,下达收费、罚款指标,违规收费、罚款;

五、严禁违法实施处罚、检查、行政许可和采取强制措施;

六、严禁违规指令单位或个人参加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核、培训等活动;

七、严禁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其他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或强令下级机关或有关工作人员违规行使职权;

八、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九、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在国内或出国(境)旅游;

十、严禁工作时间上网炒股、玩游戏,打牌下棋及其他娱乐活动。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良风气严重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或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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