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实践基础上,作出的最新理论概括,是监督执纪的重大理论创新和行动指南,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正确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避免生搬硬套、固化僵化,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结合实际灵活运用,不能缚手缚脚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高度凝练的理念和原则。这样的理念和原则是在丰富多彩的实践基础上高度概括出来的,反映的是管党治党和监督执纪的规律,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我们在实践中,必须结合工作实际,充分考虑事物的“个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把握、科学运用。切忌脱离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把“四种形态”当成“四个筐”,机械对应、生搬硬套。
实践“四种形态”要根据实际变化动态调整。“四种形态”是针对从轻到重四种层次的违纪行为开出的四种不同“药方”。我们要知道,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属性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改变,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违纪线索也可能会发生变化,实践“四种形态”也必须随之而变,而不能“以不变应万变”。正如医生给病人看病,首先要初步诊断病情轻重、做到对症下药,既不能对普通感冒下猛药,也不能对必须开刀手术的急重病症采取姑息疗法。同时更要认识到,采取的措施不是一劳永逸、静止不变的,须时时关注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对症施治,调整用药。
坚持实事求是,不能人为搞“宏观调控”
“四种形态”是正确把握规律开展监督执纪的必然状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理论,是在深入总结提炼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对违纪行为发展规律和执纪监督规律的客观反映。只要坚持学深悟透、准确把握、正确运用,监督执纪最终的结果就必然会呈现“四种形态”。
实践“四种形态”要尊重事实。切忌违背事实搞所谓“宏观调控”,人为地增加或减少某种形态,刻意营造看似漂亮的“四种形态”分布图。一切都要从实际出发,是哪一种违纪行为就采取相应的监督执纪措施,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这是实事求是,也是依规治党。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是“特赦令”。社会上有一种误解认为,实践“四种形态”,是“打虎”力度要减弱。甚至一些纪检干部也有这种错误认识,以为实践中就是要层层降低形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些错误认识不仅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也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理论的精神实质、与依规管党治党的方针背道而驰,更与“打虎”节奏和力度不减的现实严重脱节。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是“特赦令”,而是“全面从严令”、“挺纪在前令”、“抓早抓小令”。所以,王岐山同志强调,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
在实践中创新发展,不能固化僵化
创新发展是一切科学理论保持生命力的必由之路。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实现理论的创新发展,是我们党一以贯之的优秀品质。任何科学的理论要想保持生命活力,唯有创新发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理论也不例外,其本身就是在丰富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实践中进行理论创新的结果,也必将在指导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发展。
实践“四种形态”遇到的现实问题为其创新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一种新的理论在指导实践的过程中,尤其是初期,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一点都不奇怪。“四种形态”实践过程中,有的反映“红脸出汗”容易流于形式,有的反映函询作用不尽理想,有的反映谈话轻重不好把握,等等。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不能畏首畏尾,而是要积极开动脑筋想办法。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我们都要转变工作理念、思路方法。要在解决问题中加深对“四种形态”的理解,实现“四种形态”理论的丰富完善和创新发展。
总之,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我们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都提出了较高要求。我们一定要准确理解,做到灵活运用,注重创新发展,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作者明理邦单位:中央纪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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