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内,扣发补助5元,下场考试前点名批评,两次上述情况,取消其监场资格;迟到10分钟及以上即取消监场资格,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补助5元,同时在下场考试前点名批评。
1、不能按时组织考生入场;
2、不按规定核对考生《准考证》;
3、不能按规定时间启封试卷;
4、不按考试程序第5、6、7、8条要求做;
5、主考在考试结束前15分钟和考试终了时间到,不及时提醒考生和不使用统一指导语制止考生答卷或制止无效;
6、不将草稿纸收齐交考务办公室,离场前不封闭考场;
7、装订试卷不按考试程序第19、20、23、24条要求做的。
三、出现两次上述情况之一的,扣发补助,取消监场资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该场补助,并在下场考试前点名批评,两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取消监场资格。
1、允许考生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2、启封试卷后,不能及时发现试卷问题或发现后不报告;
3、开考信号前允许考生答卷;
4、开考30分钟后允许考生入场;开考三十分钟内允许考生离场;
5、监考过程中吸烟、谈笑、看书报、瞌睡等;
6、对违纪舞弊情况不能如实填入《考场报告单》;
7、解释试题内容;
8、考生提出关于文字印刷不清的询问,不予当众答复;
9、无故延长考试时间;
10、考场内被巡视人员抓住考生作弊;
11、试卷装订混乱。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该场补助,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同时三年内不准监场,不准评优,不准晋级。
1、向学生暗示试题答案;
2、将试卷传出考场;
3、包庇作弊考生;
4、随意离开考场;
5、考试结束后,在收集试卷过程中遗落考生试卷。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故意在进入考场前启封试题并导致泄密;
2、怂恿考生作弊;
3、允许三十分钟后出场的考生再次进入考场答题;
4、为考生传递试题答案或帮助考生答卷;
5、考试结束后,修改考生答案。
• 招生考试考生守则2007-10-22 11:38
• 招生考试实施程序2007-10-22 11:38
关注一中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