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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招生考试纪律的处罚规定

日期:2007-10-22 11:38作者:佚名文章来源:不详点击数:4995次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违纪,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30%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4、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5、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的;

6、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二、考生在两科(含两科)以上考试中违反上述所列情况之一的,所考科目的成绩无效。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舞弊,取消当年考试资格: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2、夹带的;

3、接传答案的;

4、交换答卷的;

5、抄袭他人答案的;

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7、考试期间撕毁试卷出考场的;

8、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9、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10、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的;

11、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12、扰乱报名站(点)、考场、评卷场所及与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13、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14、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15、弄虚作假、骗得考试资格的;

16、考生由他人代考的、或偷换答卷、涂改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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