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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一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日期:2007-10-24 08:22作者:佚名文章来源:不详点击数:4039次
 

一、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到指定的医疗单位接受健康检查,并接受每年一次的定期检查,经检验合格且有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对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及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滴虫病、性病、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肢体残缺者,不得从事本工作。

三、在工作期间发现工作人员身体不适或感染不适宜在本岗位工作的传染病及有碍于学生身体健康的疾病,要及时上报和调离。

四、全体工作人员都要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五、对工作人员每月进中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支持与鼓励工作人员卫生知识与操作技能的自学与培训。

六、每年对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考核,不合格者加强学习,连续三年不合格者调离本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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